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眾濫用消防局救護車收費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及目標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及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
    費基準規定辦理。
二、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進而精進救護
    派遣及縮短反應時間,以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效率及品質。

貳、收費對象: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不包含至指定精神醫療
    機構就醫之精神病患及臨盆之孕產婦)。
    ※收費對象得依施行成效提報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規劃調整
      之。

參、實施內容
一、收費方式:採事後認定方式開立繳款單,民眾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14
    日內至指定地點繳交「救護車使用費」,並掣給收費憑證。
二、收費金額:依據「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附件 1)所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
    1,800 元整,費用細項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 800元。
  (二)救護員費:新臺幣 1,000元( 2名 EMT–2)。
三、收費單位: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本府消防局)編列歲入預算及執行。
四、收費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所定收費對象者,由負責救護之分隊隊員當場告知收
        費原因及金額,事後回報本府消防局統一寄發繳款單(附件 2)
        。
  (二)收費有疑義者須提報本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開會審議,若確認非
        屬緊急傷病患,由本府消防局寄發繳款單。
五、繳費地點:
  (一)全省超商門市(7–11、全家、萊爾富、OK)
  (二)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
  (三)銀行自動化設備(網路銀行、 ATM)
  (四)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號 3樓)
六、欠款催繳程序: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徵收滯納金及利
    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作業方式:
  (一)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組長 1人,
        由本府消防局遴派之;副組長 1人,由本府衛生局遴派之;另置
        組員 5人至 7人,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
        組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消防局代表 1至 2人
        2.本府衛生局代表 1人
        3.本府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 1人
        4.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1人
        5.本府社會局代表 1至 2人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1.疑義個案討論。
        2.執行情形檢討。
  (三)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組長因故
        不能出席時,指定副組長擔任主席。
  (四)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組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