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有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
    救助金,加強醫療服務功能,特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設「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收支帳目之審議。
  (二)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捐贈推展情形之審議。
  (三)特殊救助個案之審議。
  (四)救助金運用年度計畫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總院長派兼之,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並得續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正副召集人均未克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一人列席,但無表決權
    。

六、本會審議事項採會議審查為原則,緊急狀況得以書面審查為之。
    書面審查結果,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之。未能作成
    決議時,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
    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之。

七、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置幹事
    一人,協助總幹事處理事務。
    前項總幹事及幹事由總院長派兼之。

九、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皆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