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固定資產投資支出。
  三、代理業務支出。
  四、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五、餘絀撥補支出。
  六、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投資支出
      。
  七、其他有關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