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醫療機構受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就醫保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及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被
    害人適切性、完整性之醫療服務,提高被害人驗傷作業處理時效、維
    護及保障市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家
    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性侵害係指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
    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性交或猥褻
    行為。

四、臺北市各醫療機構受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就醫及驗傷案件時,其
    就醫保護作業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二)性侵害被害人尚未報案時,則各醫事人員辦理驗傷時,應於徵求
        被害人同意後通知轄區警察或女子警察會同辦理被害人之身分確
        認、刑事訴訟及其他相關事項。
        若為被害人無意報案,但已進入驗傷蒐證流程者,醫事人員應予
        記錄,並通報。
        若為家庭暴力被害人無意報案者,醫療機構應予記錄。
  (三)被害人已報案者,其屬性侵害案件,得由警察或女子警察陪同至
        醫療機構辦理驗傷作業,醫事人員應會同辦理被害人之身分確認
        、刑事訴訟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各醫療機構於檢查被害人傷害狀況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頒統
        一格式開立驗傷診斷書三份,分由被害人收執二份、醫療機構收
        執一份,其屬性侵害者應開立驗傷診斷書四份,分由警察機關收
        執二份,其餘各收執一份,於必要時(徵求被害人同意)並應即
        採取檢體加以檢驗,如因設備不足無法執行檢驗之項目,應速將
        檢體密封用印,連同驗傷診斷證明書交由警察機關(或女子警察
        隊)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五)各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或性侵害事件後,須
        填寫「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除受理醫療機構自存乙份外,並應以傳真或郵寄方
        式知會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六)醫事人員接獲檢驗結果報告書後,如有疑似罹患疾病時,應即通
        知被害人赴醫療機構作必要之醫療處理。
  (七)有關被害人之身心復健、安置事宜,應由受理醫療機構積極處理
        ,如因個案需要,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及被害人同意得轉介至相
        關機構。
    前項各款家人為兒童或少年時,其處理程序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
    規定。

五、為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各醫療機構應提供隱密處所,有關診療應予
    以隔離,其隱私應予保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公開。

六、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以親和態度服務,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害人就
    醫,夜間(指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止)由值班護理長陪同,次日八時
    轉給社會工作人員繼續協助處理並列案管理。

七、各就醫保護責任醫院應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醫療服務,並應成立專門
    處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成員包括婦產科、精神科、
    外科、小兒科等相關專科主治醫師、社會工作人員、護士等;應由該
    醫院院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負責定期召開會議。

八、處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之醫療費用,除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給付規定辦理外,其未給付部分,由受理醫療機構按月彙
    整轉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補助,其項目基準由社會局
    定之。

九、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事件所須書表格式,於中央主管機關未頒布統一格
    式前由本府衛生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