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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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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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藥癮門│八00元至一、│上開費用金額不│
│    診治療    │五00元/次  │含檢驗費用及藥│
│              │              │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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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藥癮住│四000元至六│上開費用含住院│
│    院治療    │、000元/日│費用、診療費用│
│              │              │、藥品費用及檢│
│              │              │驗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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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別精神治│一五00元至二│每次四十分鐘  │
│    療        │、五00元/每│              │
│              │人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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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體精神治│八00元至一、│每次一.五至二│
│    療        │000元/每人│小時          │
│              │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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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別心理輔│八00元至一、│每次四十分鐘  │
│    導        │000元/每人│              │
│              │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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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團體心理輔│六00元至八0│每次一.五至二│
│    導        │0元/每人每次│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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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
    九一00三三六四五號函頒「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治療、輔導收費參考標準表」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有關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治療、輔導收費項目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
    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不合乎以上規範者,依本收費標準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