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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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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藥癮門│八00元至一、│上開費用金額不│
│ 診治療 │五00元/次 │含檢驗費用及藥│
│ │ │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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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藥癮住│四000元至六│上開費用含住院│
│ 院治療 │、000元/日│費用、診療費用│
│ │ │、藥品費用及檢│
│ │ │驗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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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別精神治│一五00元至二│每次四十分鐘 │
│ 療 │、五00元/每│ │
│ │人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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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體精神治│八00元至一、│每次一.五至二│
│ 療 │000元/每人│小時 │
│ │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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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別心理輔│八00元至一、│每次四十分鐘 │
│ 導 │000元/每人│ │
│ │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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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團體心理輔│六00元至八0│每次一.五至二│
│ 導 │0元/每人每次│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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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
九一00三三六四五號函頒「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治療、輔導收費參考標準表」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有關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治療、輔導收費項目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
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不合乎以上規範者,依本收費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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