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
各項業務活動時,接受各界贊助物資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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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稱贊助物資,指各界無償捐贈之物品、金錢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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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捐贈物資除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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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活動由各界提供贊助物資者,承辦單位
應就贊助者之公益形象及贊助項目是否有助於活動目的進行評估,經
評估可行者應取得贊助者對贊助物資項目、數量及粗估價值之書面承
諾後,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備。
前項贊助物資已送本局或所屬醫療院所者,承辦單位應出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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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界贊助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之物資如供作活動抽獎之用,承辦單位
應於活動訊息發佈前及抽獎日前確認贊助物資之項目及數量無訛,並
作成書面紀錄。必要時承辦單位得要求代保管該項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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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附有抽獎活動者,應事前公告周知活動
訊息及抽獎流程,並應邀請公正人士出席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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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各種公開抽獎活動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並應照相或
錄影存證。中獎名冊應於活動完成後,經公正人士核對中獎無訛時公
布,抽獎結果相關書面資料或檔案備份送承辦單位保管至獎品發放完
畢後六個月內無兌獎爭議,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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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獎獎品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須繳納稅金者,應於活動相關訊息告知
得獎人繳納稅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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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承辦活動單位之承辦人、直屬主管業務督導人員
及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參加所承辦之抽獎活動。
其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及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形象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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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委由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業務宣導抽獎活動時,
應將本作業原則之相關規定納入合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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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贊助者得於贊助物資上以標籤標示贊助者之標誌或名銜。必要時,本
局得要求事先審核標示之位置、尺寸及內容。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避免規範未盡之事項,故增訂第六款之概括條文。
三、配合點次遞改,修正第五款。
四、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新增第二項情節重大不受理補捐助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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