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接受各界贊助衛生醫療活動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
    各項業務活動時,接受各界贊助物資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贊助物資,指各界無償捐贈之物品、金錢或有價證券
    。
    前項捐贈物資除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活動由各界提供贊助物資者,承辦單位
    應就贊助者之公益形象及贊助項目是否有助於活動目的進行評估,經
    評估可行者應取得贊助者對贊助物資項目、數量及粗估價值之書面承
    諾後,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備。
    前項贊助物資已送本局或所屬醫療院所者,承辦單位應出具收據。

四、各界贊助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之物資如供作活動抽獎之用,承辦單位
    應於活動訊息發佈前及抽獎日前確認贊助物資之項目及數量無訛,並
    作成書面紀錄。必要時承辦單位得要求代保管該項物資。

五、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辦理業務附有抽獎活動者,應事前公告周知活動
    訊息及抽獎流程,並應邀請公正人士出席見證。

六、辦理各種公開抽獎活動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並應照相或
    錄影存證。中獎名冊應於活動完成後,經公正人士核對中獎無訛時公
    布,抽獎結果相關書面資料或檔案備份送承辦單位保管至獎品發放完
    畢後六個月內無兌獎爭議,始得銷毀。

七、抽獎獎品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須繳納稅金者,應於活動相關訊息告知
    得獎人繳納稅金之義務。

八、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承辦活動單位之承辦人、直屬主管業務督導人員
    及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參加所承辦之抽獎活動。
    其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及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形象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

九、本局暨所屬醫療院所委由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業務宣導抽獎活動時,
    應將本作業原則之相關規定納入合約規範。

十、贊助者得於贊助物資上以標籤標示贊助者之標誌或名銜。必要時,本
    局得要求事先審核標示之位置、尺寸及內容。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避免規範未盡之事項,故增訂第六款之概括條文。
三、配合點次遞改,修正第五款。
四、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新增第二項情節重大不受理補捐助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