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目的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醫療品質及配合醫療業務
推展,並使護理人員專業本職學能得以與增進與發揮,特訂定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資深護理師執行業務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法規適用順序
本院資深護理師之訓練、任用、編制及調任、執行業務範圍、服務保
證及管理與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院資深護理師如取得專科護理師資格者,得以專科護理師之名義執
行法定業務。
|
貳、訓練
|
四、課程訓練依據本院資深護理師人力供需情況,並完成一六0小時訓練
課程,課程內容依據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綱要及國衛院專
科護理師培育專責小組所訂之訓練內容,並整合本院各醫療科依其專
科需要所建議之訓練課程訂定之。
|
五、臨床實務訓練
臨床實務訓練至少六個月,本院各醫療科應全力配合執行。
|
六、繼續教育
資深護理師繼續教育學分每人每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
|
七、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訓練課程內容由本院護理部研擬、醫療科部及護理
部執行。
|
八、專科護理師訓練相關資料彙整後,應提報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暨執業
規範委員會。
|
參、任用
|
九、任用資格
(一)具有護理師執照。
(二)護理專科學校學歷,並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三)具區域醫院(含)以上之臨床實務經驗至少三年。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資格。
(五)考取專科護理師證書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
十、招募方法
(一)內招:資格符合者以約用人員任用,復經考試(筆試或口試)合
格後轉置。
(二)外聘:經筆試、口試合格者以約用人員錄用。
|
十一、職級與津貼
(一)資深護理師考取專科護理師執照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
(二)資深護理師之薪資及津貼,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約用人員管
理要點辦理。
(三)資深護理師獎勵金,另行計算。
|
肆、調任
|
十二、人員調任
(一)資深護理師應依大內科及大外科,在各科內部調動,除該同仁
領有內科及外科兩項證書外,不得跨部調任。
(二)資深護理師依本院院區之業務需要、考評建議或個人意願,經
醫療部及護理部同意後,得轉任臨床護理師工作。
|
伍、業務執行範圍
|
十三、資深護理師應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業務,診斷、處方
、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施行,資
深護理師不得為之。
|
十四、資深護理師業務執行範圍例示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1.住院或轉入病患完整之身體評估。
2.病史詢問(history taking)。
3.系統評估(review of system)
4.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
5.病歷及護理紀錄等資料建檔。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1.提供病患及其家屬護理指導與諮詢。
2.巡視病患提供護理照護之專業建議。
3.指導護理人員執行臨床護理業務。
4.提供護理人員專科護理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1.執行個案管理工作。
2.協助執行診斷性和治療性之檢查、檢驗等,並依據其結果,
適當調整治療照護計畫。
3.開立護理處置單。
4.監測病患病情、檢驗及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狀況,應立刻
通知醫師、相關單位或逐層通報,做適當之處理。
5.評值治療和照護計畫的有效性,並依病情需求調整更改病人
照護計畫。
6.參與主治醫師與住院醫師查房及巡視病患。
7.依醫囑協同護理人員執行必要之處理。
8.協助負責之醫師聯絡及安排檢查、手術排程,並履行知情同
意。
9.護送病危患者檢查。
10.開備血單或抽血單。
11.協助製作入院評估、病情之進展狀況及照護計畫之病程紀錄
Progress Note 。
12.執行例行性腦部監測系統檢查及資料收集(TCD、ICP)。
13.執行專科護理技術。
14.其他經醫師指示之項目(除診斷、處方、病歷記載、手術及
麻醉以外之醫囑)。
15.執行醫師指導之治療與診斷程序、諮商及檢查、協助開立與
更改藥物處方、解釋檢查結果、更改照護計畫及預約門診追
蹤時間,並與其他醫療團隊成員規劃並執行治療性照護計畫
。
16.提供急、慢性疾病的照護處理。
17.制定及執行出院計劃,並視需要予以轉介。
18.放置鼻胃管、尿管、動脈導管、週邊靜脈留置管路、灌腸、
胃鏡檢查前於喉頭噴射麻醉劑、洗眼或洗鼻。
19.依醫囑推注靜脈特殊藥物或顯影劑之注射。
20.依醫囑抽取血液氣體標本、抽血或血液細菌培養檢查。
21.依醫囑傷口換藥或滲液培養。
22.依醫囑指示拔除CVP、Swan-Ganz、Double lumen、Chest tu
be、Pig-tail、Endotracheal tube、Rubber drain或Penro
se drain等。
23.依醫囑協助插放氣管內氣管或更換氣切套管。
24.沖洗陰道、單純沖洗陰道或依醫囑塞藥。
25.依醫囑協助簡易傷口拆線或表淺傷口縫合。
26.依醫囑協助心電圖檢查。
27.依醫囑協助動脈穿刺。
28.依醫囑開立會診單。
29.轉介病人至特殊專長之醫療或照護服務,以促進照護的連續
性。
30.依醫囑協助醫師開立實驗室檢查或放射診斷檢查。
31.其他經醫師指導及同意執行之項目。
(五)緊急救護:
1.執行緊急救護處理。
2.高級救命術(ACLS)執行。
(六)教學:
1.規劃及執行護理在職教育。
2.提供護理新知及相關文獻。
3.負責臨床專科護理教學與指導。
4.制定護理標準及專科護理指導教材。
5.主持個案討論會及學術討論會。
(七)護理研究發展。
(八)品質管理:
1.實施護理品質監測,建立護理技術標準及護理品管指標。
2.實施醫療品質監測,檢查病歷紀錄是否完整。
3.臨床照顧缺失之檢討及報告。
4.瞭解健保相關規定。
|
十五、資深護理師於特殊或急迫情形,得執行醫師口頭醫囑。
口頭醫囑之執行,依院方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口頭醫囑作業規範辦
理。
|
十六、資深護理師不得持有及使用醫師之職務章。違反者,將依相關規定
懲處。
|
陸、服務保證
|
十七、服務保證:
(一)訓練結束後,應切結服務保證至少擔任院區臨床資深護理師或
臨床護理人員二年。
1.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自參訓開始即需完成服務切結保證
手續,其服務保證期間以各階段訓練完成日後起計算至少二
年。
2.訓練結束後,若係為院區因素未能派任資深護理師職務時,
得改以擔任臨床護理人員合計至少二年。
(二)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中途退出者,比照前(一)項原則,
切結保證擔任院區臨床護理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按比例償還已受訓期間的所有費用及薪資
(月全薪):
1.受訓期間主動辭職者或遭受辭退處分。
2.受訓期間中途退出或訓練成績不合格,且未繼續擔任並任滿
切結保證臨床護理人員服務期間者;或擔任臨床護理人員服
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受處分辭退者。
3.訓練結束後未繼續擔任並任滿臨床護理人員或資深護理師服
務保證期間者;或切結服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處分辭退者。
(四)切結保證服務期間所擔任之臨床護理人員職務範圍,以急重症
單位或病房之臨床業務為限。
|
柒、管理與考核
|
十八、出勤應比照本院醫護人員規定,值班則依值班表實際在院工作。
|
十九、平時與年終考核,由護理部與醫療部科共同訂定評核原則,且各占
百分之五十之評分比例,核實評值為原則。
|
捌、實施日期
|
二十、本要點奉臺北市衛生局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