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資深護理師執行業務管理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目的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醫療品質及配合醫療業務
    推展,並使護理人員專業本職學能得以與增進與發揮,特訂定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資深護理師執行業務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法規適用順序
    本院資深護理師之訓練、任用、編制及調任、執行業務範圍、服務保
    證及管理與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院資深護理師如取得專科護理師資格者,得以專科護理師之名義執
    行法定業務。

  貳、訓練
四、課程訓練依據本院資深護理師人力供需情況,並完成一六0小時訓練
    課程,課程內容依據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綱要及國衛院專
    科護理師培育專責小組所訂之訓練內容,並整合本院各醫療科依其專
    科需要所建議之訓練課程訂定之。

五、臨床實務訓練
    臨床實務訓練至少六個月,本院各醫療科應全力配合執行。

六、繼續教育
    資深護理師繼續教育學分每人每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

七、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訓練課程內容由本院護理部研擬、醫療科部及護理
    部執行。

八、專科護理師訓練相關資料彙整後,應提報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暨執業
    規範委員會。

  參、任用
九、任用資格
  (一)具有護理師執照。
  (二)護理專科學校學歷,並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
  (三)具區域醫院(含)以上之臨床實務經驗至少三年。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資格。
  (五)考取專科護理師證書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十、招募方法
  (一)內招:資格符合者以約用人員任用,復經考試(筆試或口試)合
        格後轉置。
  (二)外聘:經筆試、口試合格者以約用人員錄用。

十一、職級與津貼
    (一)資深護理師考取專科護理師執照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
    (二)資深護理師之薪資及津貼,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約用人員管
          理要點辦理。
    (三)資深護理師獎勵金,另行計算。

  肆、調任
十二、人員調任
    (一)資深護理師應依大內科及大外科,在各科內部調動,除該同仁
          領有內科及外科兩項證書外,不得跨部調任。
    (二)資深護理師依本院院區之業務需要、考評建議或個人意願,經
          醫療部及護理部同意後,得轉任臨床護理師工作。

  伍、業務執行範圍
十三、資深護理師應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業務,診斷、處方
      、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施行,資
      深護理師不得為之。

十四、資深護理師業務執行範圍例示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1.住院或轉入病患完整之身體評估。
          2.病史詢問(history taking)。
          3.系統評估(review of system)
          4.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
          5.病歷及護理紀錄等資料建檔。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1.提供病患及其家屬護理指導與諮詢。
          2.巡視病患提供護理照護之專業建議。
          3.指導護理人員執行臨床護理業務。
          4.提供護理人員專科護理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1.執行個案管理工作。
          2.協助執行診斷性和治療性之檢查、檢驗等,並依據其結果,
            適當調整治療照護計畫。
          3.開立護理處置單。
          4.監測病患病情、檢驗及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狀況,應立刻
            通知醫師、相關單位或逐層通報,做適當之處理。
          5.評值治療和照護計畫的有效性,並依病情需求調整更改病人
            照護計畫。
          6.參與主治醫師與住院醫師查房及巡視病患。
          7.依醫囑協同護理人員執行必要之處理。
          8.協助負責之醫師聯絡及安排檢查、手術排程,並履行知情同
            意。
          9.護送病危患者檢查。
         10.開備血單或抽血單。
         11.協助製作入院評估、病情之進展狀況及照護計畫之病程紀錄
            Progress Note 。
         12.執行例行性腦部監測系統檢查及資料收集(TCD、ICP)。
         13.執行專科護理技術。
         14.其他經醫師指示之項目(除診斷、處方、病歷記載、手術及
            麻醉以外之醫囑)。
         15.執行醫師指導之治療與診斷程序、諮商及檢查、協助開立與
            更改藥物處方、解釋檢查結果、更改照護計畫及預約門診追
            蹤時間,並與其他醫療團隊成員規劃並執行治療性照護計畫
            。
         16.提供急、慢性疾病的照護處理。
         17.制定及執行出院計劃,並視需要予以轉介。
         18.放置鼻胃管、尿管、動脈導管、週邊靜脈留置管路、灌腸、
            胃鏡檢查前於喉頭噴射麻醉劑、洗眼或洗鼻。
         19.依醫囑推注靜脈特殊藥物或顯影劑之注射。
         20.依醫囑抽取血液氣體標本、抽血或血液細菌培養檢查。
         21.依醫囑傷口換藥或滲液培養。
         22.依醫囑指示拔除CVP、Swan-Ganz、Double lumen、Chest tu
            be、Pig-tail、Endotracheal tube、Rubber drain或Penro
            se drain等。
         23.依醫囑協助插放氣管內氣管或更換氣切套管。
         24.沖洗陰道、單純沖洗陰道或依醫囑塞藥。
         25.依醫囑協助簡易傷口拆線或表淺傷口縫合。
         26.依醫囑協助心電圖檢查。
         27.依醫囑協助動脈穿刺。
         28.依醫囑開立會診單。
         29.轉介病人至特殊專長之醫療或照護服務,以促進照護的連續
            性。
         30.依醫囑協助醫師開立實驗室檢查或放射診斷檢查。
         31.其他經醫師指導及同意執行之項目。
    (五)緊急救護:
          1.執行緊急救護處理。
          2.高級救命術(ACLS)執行。
    (六)教學:
          1.規劃及執行護理在職教育。
          2.提供護理新知及相關文獻。
          3.負責臨床專科護理教學與指導。
          4.制定護理標準及專科護理指導教材。
          5.主持個案討論會及學術討論會。
    (七)護理研究發展。
    (八)品質管理:
          1.實施護理品質監測,建立護理技術標準及護理品管指標。
          2.實施醫療品質監測,檢查病歷紀錄是否完整。
          3.臨床照顧缺失之檢討及報告。
          4.瞭解健保相關規定。

十五、資深護理師於特殊或急迫情形,得執行醫師口頭醫囑。
      口頭醫囑之執行,依院方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口頭醫囑作業規範辦
      理。

十六、資深護理師不得持有及使用醫師之職務章。違反者,將依相關規定
      懲處。

  陸、服務保證
十七、服務保證:
    (一)訓練結束後,應切結服務保證至少擔任院區臨床資深護理師或
          臨床護理人員二年。
          1.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自參訓開始即需完成服務切結保證
            手續,其服務保證期間以各階段訓練完成日後起計算至少二
            年。
          2.訓練結束後,若係為院區因素未能派任資深護理師職務時,
            得改以擔任臨床護理人員合計至少二年。
    (二)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中途退出者,比照前(一)項原則,
          切結保證擔任院區臨床護理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按比例償還已受訓期間的所有費用及薪資
          (月全薪):
          1.受訓期間主動辭職者或遭受辭退處分。
          2.受訓期間中途退出或訓練成績不合格,且未繼續擔任並任滿
            切結保證臨床護理人員服務期間者;或擔任臨床護理人員服
            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受處分辭退者。
          3.訓練結束後未繼續擔任並任滿臨床護理人員或資深護理師服
            務保證期間者;或切結服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處分辭退者。
    (四)切結保證服務期間所擔任之臨床護理人員職務範圍,以急重症
          單位或病房之臨床業務為限。

  柒、管理與考核
十八、出勤應比照本院醫護人員規定,值班則依值班表實際在院工作。

十九、平時與年終考核,由護理部與醫療部科共同訂定評核原則,且各占
      百分之五十之評分比例,核實評值為原則。

  捌、實施日期
二十、本要點奉臺北市衛生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