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不法藥物查緝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不法藥物查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衛生局局
  長兼任;副主任二人,分由衛生局、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均由衛生局會
  同警察局報請市長派兼之。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不法藥物、化粧品追蹤查緝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涉嫌不法藥物、化粧品之檢查事項。三、第三組:掌
  理不法藥物、化粧品有關資料之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副組長三人、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
  由衛生局局長報請市長就衛生局及警察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中心查緝檢查不法藥物、化粧品案件,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處派員指導。

  本中心有關人事、主計業務均由衛生局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兼辦之。

  本中心每月舉行簡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兼主任為會議
  主席。

  本中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