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品調借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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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醫藥分業政策,減少民眾
    往返醫院時間,並有效運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人力,以促進社區健康照護,提供民眾全方位的藥事照顧,特訂定本
    原則。
二、藥品調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臺北市之健保特約藥局(以下簡稱健保藥局),具備下列要件時,得
    向聯合醫院申請調借藥品:
  (一)須為聯合醫院釋出之處方箋調劑。
  (二)須有藥品短缺情事。
    前項之健保藥局,指經臺北市相關公會推薦之優良藥局。
四、經聯合醫院審核通過之健保藥局,聯合醫院得與其訂定調借之行政契
    約,並送本局核定,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借藥品之種類、規格及數量。
  (二)調借之期限(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及返還藥品之有效期限。
  (三)逾期返還或其他違約事由之約定。
  (四)不影響民眾取藥或其他相關義務之約定。
  (五)供擔保之保證金數額及保證金返還條件之約定。
  (六)回饋金數額之約定。
  (七)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
  (八)得調借藥品之種類、規格及數量變更規定。
  (九)契約之有效期間。
五、聯合醫院供調借之藥品,不得超過其備用安全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