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觀光醫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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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觀光醫療產業之發展,提
    供醫療機構與業者合作平台,特設臺北市觀光醫療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衛生局代表三人。
  (三)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商業處代表一人。
  (六)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七)產業界、衛生醫療、法律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觀光醫療產業發展政策之建議。
  (二)臺北市保健旅遊專案商品(以下簡稱專案商品)之審議。
  (三)其他與觀光醫療產業發展相關建議之事項。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產業界、衛生
    醫療、法律領域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幕僚事務,由衛
    生局派員兼任之。

六、本要點所稱專案商品,指由醫療機構與業者合作提出,包含醫療與旅
    遊共同結合之商品。
    專案商品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由衛生局另訂之。
    專案商品經核准後,得上傳至臺北市觀光醫療網供民眾查詢,並提報
    本會備查。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