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場、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永續發展之規劃管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
    監督、環境教育、資訊系統規劃管理應用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氣候變遷管理科:節能減碳與低碳城市規劃管理、溫室氣體減量規劃
    管制、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及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事務等事項。
三、空污噪音防制科:環境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
    光害管制、輻射建築物善後處理及非游離輻射防護等事項。
四、水質病媒管制科:水污染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消毒、
    病媒管制、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衛生用藥及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五、環境清潔管理科:環境清潔維護、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清理、垃圾及回
    收物收集與清運、災後環境復原、環境衛生管理、清潔隊分隊部及停
    車場興(整)建工程、執行、清潔用具及機具規劃、購置、管理等事
    項。
六、廢棄物處理管理科:廢棄物處理設施工程規劃、興建、營運督導、廢
    棄物處理回饋、垃圾清理收費規劃、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及
    事業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七、資源循環管理科:資源循環城市規劃、廢棄物源頭減量管理、資源回
    收規劃管理、公共廁所及流動廁所管理、專用垃圾袋管理等事項。
八、職業安全管理科:職業安全衛生規劃、員工與車輛機具職業安全衛生
    之訓練及管理等事項。
九、環境檢驗中心:空氣污染、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監測、廢棄物、飲用
    水與其他環境品質檢驗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廢棄物處理場:復育公園與回饋設施管理及廢棄物分類、處理與再利
    用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場長、技正、秘書、視察、專
員、股長、隊長、分隊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
記。

本局設區清潔隊,辦理各區垃圾收集、資源回收與清運、雨水下水道與側
溝清理、環境清潔維護及清潔車管理保修等執行事項。
本局設公廁管理隊,辦理列管公共廁所與流動廁所清潔、巡檢及管理等事
項。
本局設資源回收隊,辦理資源回收物處理等事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需員額在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環保稽查大隊及垃圾焚化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場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