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
    保紛爭,特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
        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置召集人一人,由台北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建設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工局
        、消防局、環境保局等相關機關首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工務局、建設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工局、
        消防局等相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有關機關及學
    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施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