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社會公義、促進
經濟發展,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為基礎,邁向二0五0淨零排
放願景目標,建構宜居永續零碳臺北,特設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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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本項第八款之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
各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就下列有關
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環保局代表一人。
(七)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八人至二十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有不適當
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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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臺北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
議案。
(二)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
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市建設及零碳生活,促進
市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市民健康及
生態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產業轉型,促成高環境品質及循環經濟發展之共
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
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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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或經委員過半數以上連署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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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為推動及策定相關議題,設若干工作分組;各工作分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主辦機關代表兼任;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機關副首長
兼任之。
前項所稱之主辦機關,指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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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會
事務。副執行長四人,由環保局副首長與經市長指派第二點第一項第
八款之專家學者一人、企業界及社會團體代表各一人兼任之,襄助執
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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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環保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長之
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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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本會之議案及協調辦理本會
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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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主管、專
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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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相關議題,經本會決議後,交由工作分組或專
家學者研究或執行,並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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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再經市政會
議通過。各相關機關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提報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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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及本府相關機關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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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
之社會人士,其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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