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受理申請許可設置張掛旗幟其固定方式之作
業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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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旗幟懸掛需在燈桿兩側同時懸掛,不得僅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上下
端均以鋁合金橫桿支撐,並以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
,惟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且應固定牢固為原則,不得有鬆脫、歪
斜或斷裂等情形,如因固定不善而傷及他人時,申請設置者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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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旗幟下方應離地面二、五公尺,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
至車道上方。懸掛方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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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旗幟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含固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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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要點必要時得依程序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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