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病媒管制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病媒(蚊、蠅、鼠、蟑等)防治為一常年持續性工作,其根本之道在
  於整頓環境,然國民習慣養成,非一日所能改善,故本府環保局自去(
  八十九)年度即加強學校及里(鄰)公園、空地(屋)、積水地下室等
  場所積水容器的清除,並由本市各區公所對上述場所予以列管,加強查
  報;今年度將擴大宣導重點至餐飲業等營業場所,以有效減少病媒數量
  ,降低傳染病發生機率。
    有關病媒防治工作之執行,有賴政府與民眾的共同努力,始竟全功。
  戶外環境雖由本府各機關依權責負責管理,然亦需民眾配合維護,居家
  環境則由民眾自行清理,本府亦加強宣導病媒防治觀念,深植市民心中
  ,再輔以化學防治,施放藥餌,噴灑殺蟲藥劑,以降低病媒棲群密度,
  並減少傳染病發生。
二、計畫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公害防治「病媒管制施政計畫」。
  (二)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三)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六日臺八十四衛字第三五三六0號函核定之
        「登革熱防治第二期中程計畫」。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核定之「登革熱病媒蚊孳
        生源調查計畫」。
  (五)臺北市登革熱防治計畫。
三、預期目標
  (一)宣導病媒防治知識,期能全民參與。
  (二)消除病媒孳生源,降低棲群密度。
四、計畫期程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分項實施工作
  (一)戶外環境噴藥工作
        1.執行「本市戶外環境環藥施噴工作計畫」,環保局於本市十二
        個行政區內以里為單位,約兩個月輪迴實施戶外環境噴藥工作乙
        次,針對各里內巷、弄、水溝、公共空地等重點髒亂地區實施噴
        灑殺蟲劑以消除蚊蟲、蟑螂等成蟲,並於低漥、積水處施放有蟲
        粒劑以滅除蚊子幼蟲。
        2.於登革熱病媒蚊布氏指數二級(含)以上地區,先行清除孳生
        源,視情況再輔以噴藥工作,以撲滅登革熱病媒蚊;另針對蟲媒
        傳染病(含疑似病例),於患戶及其周圍進行孳生源清除及噴藥
        工作。
        3.天然災害後環境噴藥工作係配合環境清潔整頓工作同時辦理,
        於積水消退、大雨停歇後,立即展開,惟若大雨不停或積水不退
        ,可視狀況進行局部噴灑藥劑工作;待環境清環完畢後,再進行
        戶外環境噴灑殺蟲藥劑工作。
  (二)滅鼠工作
        1.於三月十五日舉辦「九十年度家鼠防除技術講習會」。
        2.全國滅鼠週本年度訂於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五日實施。
        3.於滅鼠週前、後辦理家鼠密度調查,以評估工作成效,並由各
        區清潔隊噴藥人員執行,工作中聘請學者專家技術指導。
        4.滅鼠餌劑由環保局購置,分請各區公所將毒餌分送至各里辦公
        室毒餌供應站供市民免費領用,針對公共空地等場所,施放滅鼠
        餌劑消除鼠患。
  (三)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列管清除工作
        1.繼續查報各轄區內之空地(屋)、積水地下室及建築空地(含
        公、私有)等,並請地政單位將其地址、地號、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電話等資料提送區公所彙整造冊建卡(照片)列管。
        2.持續列管各區內、里(鄰)公園等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
        3.有關環境噴藥工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
        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
        辦理,而環保局權責為戶外環境噴藥,故對於髒亂地區,將先行
        柔性勸導,再輔以告發取締方式辦理;但對於登革熱病媒蚊布氏
        指數高(等)於二級地區,若在短時間內無法找到地主(例:地
        主出國或地主太多人等),仍由環保局先行進行孳生源清除或噴
        藥工作。
  (四)宣導計畫
        1.於各項病媒防治工作推展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新聞稿
        ,形成話題,配合宣導,加強市民病媒防治共識。
        2.本市各區公所分別辦理一至二場大型病媒防治宣導活動。
六、動員(工作編組)
  (一)成立本府病媒管制小組
        由本府環保局召集人事處、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新聞
    處、衛生局、警察局、建設局、工務局、市場管理處、地政處、民政
    處、社會局、教育局、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交通局、國民住
    宅處、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組成病媒管制
    小組,以推動本計畫並督導考核各執行單位。
  (二)成立本市病媒管制執行單位:
        請各區區長召集下列單位組成:
        1.市區公所之民政課(包括里長、里幹事等)。
        2.本市區衛生所。
        3.環保局區清潔隊。
        4.其他(如地政事務所、派出所、公園分隊、環保義工、民間團
        體及學校等)
  (三)工作權責
        1.衛生局
         (1)透過行政體系加強家戶衛生改善及宣導工作。
         (2)餐飲業等營業場所之病媒蚊防治工作。
         (3)病媒傳染病防疫及檢疫工作。
         (4)定期調查登革熱病媒蚊密度及疫情監測。
         (5)加強醫院診所疑似病例通報。
        2.教育局
         (1)督導本市各級學校,協助推動本案之學校衛生改善、孳生源
          清除及教育宣導活動。
         (2)督導各級學校及所屬社教機構,鼓勵響應參與區內行政中心
          辦理本案宣導活動。
        3.地政處
          繼續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協助各區公所清查各轄區內之空地(屋
        )、積水地下室及建築空地(含工、私有)等之地址、地號、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電話等資料,俾利本案推動。
        4.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1)督導本市公園綠地,協助推動衛生改善、孳生源清除及教育
          宣導活動。
         (2)督導所屬單位,鼓勵響應參與區內行政中心辦理本案宣導活
          動。
        5.警察局
          配合協助區內病媒管制執行單位辦理本案髒亂地區、空地(屋
        )等告發取締工作。
        6.新聞處
          配合本計畫,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市民環境維護及病
          媒防治共識。
        7.人事處
          配合本計畫之監督與考核,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事宜。
        8.環保局
         (1)督導本市病媒管制工作執行
         (2)提供工作經費予區公所,作為病媒防治宣導之用。
         (3)購置滅鼠餌劑分送各區公所,以供市民免費索取。
         (4)提供病媒防治工作手冊,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以為工作參考
          。
         (5)督導各區清潔隊加強環境清潔及孳生源清除工作,並強制執
          行告發取締。
         (6)針對各區公所工作人員,舉辦「本市病媒防治工作人員講習
          會」。
         (7)針對各區噴藥工作人員,舉辦相關噴藥訓練課程。
         (8)提供相關病媒宣導資料予新聞處,配合宣導。
        9.區公所
         (1)組成區執行委員會,督導各項工作進行。
         (2)針對里長、里幹事、區民等舉辦講習會,加強工作人員防治
          技術。
         (3)請利用各項集會,擴大宣導病媒防治要領之重要性。
         (4)邀請里、鄰長、里幹事及地方熱心人士參加,發動區民整頓
          環境,配合工作推動。
         (5)轉發全面戶外環境噴藥計畫日程表予各里長及里幹事,請依
          計畫協助環保局執行各里噴藥工作。
         (6)請於水災後,查報受災地點,送環保局各區清潔隊辦理噴藥
          工作。
         (7)請繼續加強區內空地(屋)、積水地下室及建築空地(含公
          、私有)等列管清除工作,並按月提報環保局。
         (8)請加強區內學核、里(鄰)公園等環境維護及病媒管制工作
          。
         (9)辦理一至二場大型病媒防治宣導活動。
        (10)設立藥餌供應站並針對公共空地等場所,施放滅鼠餌劑滅鼠
          。
        (11)每月五日前提報「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工作紀錄表」及「抽查
          、檢查病媒孳生源成果表」。
       10.請本府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關團體配合本計畫
        辦理環境維護及病媒防治工作(如註一)。
七、督導考核
  (一)由本府病媒管制小組於九十年十月份各區公所訪問考核,以了解
    工作推行情形,輔導解決及評定成績(督導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二)俟本府病媒管制小組督導考核執行完畢,依考評成果,決議績優
    單位。
  (三)獎勵方式如下:
        1.經考核評定為前三名區公所。
         (1)團體部分:贈予獎牌一面。
         (2)個人部分:
            前三名區公所之區長、主辦人各記功一次,主辦課長各記
            嘉獎貳次。
            前三名區公所之督、協辦人員(實際參與本案工作得力人
            員,如區公所人員、里幹事、衛生所、區清潔隊、派出所、
            公園分隊及學校等)分別提報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及百
            分之三十敘獎人員,各記嘉獎乙次。另前三名區公所之里長
            部分各七名,各頒發獎狀乙紙。
        2.本府病媒管制小組委員執行考核,辛苦得力,記嘉獎貳次。
        3.本府環保局主辦本市病媒管制工作,辛苦得力,本計畫承辦人
        員及承辦股長各記功乙次,協辦人員記嘉獎貳次,技正及科長各
        記嘉獎乙次。
        4.另有下列情況時,將提請本府病媒管制小組討論懲處,經決議
        後專案簽報市長核定送本府各機關辦理。
         (1)督導考核評分成績低於七十分以下者。
         (2)怠忽本案,影響市民權益情節重大者,或其他情況,經本府
          病媒管制小組提案討論決議者。
八、經費
    由本府環保局及本計畫有關各單位之九十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病媒管制工作督導考核表
┌─────────────┬──────┬──┐
│九十年   月   日   日   區│委        員│    │
│                          │姓        名│    │
├─────────────┼───┬──┼──┤
│    考              核    │配  分│得分│優劣│
│                          │      │    │事實│
├─────────────┼───┼──┼──┤
│一、區計畫訂定情形        │五    │    │    │
├─────────────┼───┼──┼──┤
│二、人力運用情形(含里長、│      │    │    │
│    里幹事及鄰長、環保義工│      │    │    │
│    、學校、社區發展協會等│十    │    │    │
│    地方人士)            │      │    │    │
├─────────────┼───┼──┼──┤
│三、區計畫是否突顯地緣特質│十    │    │    │
│    加以規劃(如註2)    │      │    │    │
├─────────────┼───┼──┼──┤
│四、經費運用情形          │五    │    │    │
├─────────────┼───┼──┼──┤
│五、宣導活動辦理情形(例:│      │    │    │
│    區衛生所或學校或里民大│      │    │    │
│    會配合本案提供講習會、│二十  │    │    │
│    宣導等相關資料及從社區│      │    │    │
│    文藝活動中加強宣導等)│      │    │    │
├─────────────┼───┼──┼──┤
│六、平時戶外孳生源清除情形│      │    │    │
│    (實況檢查)及環境噴藥│      │    │    │
│    情形                  │      │    │    │
│(一)抽查轄區內積水容器有│      │    │    │
│      無病媒蚊            │十五  │    │    │
│(二)檢視抽查單得知清除、│      │    │    │
│      檢查孳生源情形      │      │    │    │
│(三)檢視相關報表資料得知│      │    │    │
│      衛生、環保相關單位連│      │    │    │
│      繫及環境噴藥情形    │      │    │    │
├─────────────┼───┼──┼──┤
│七、天然災害後及登革熱傳染│      │    │    │
│    病(含疑似)與病媒蚊布│      │    │    │
│    氏指數二(含)級以上時│      │    │    │
│    衛生、環保相關單位連繫│十五  │    │    │
│    及孳生源清除與環境噴藥│      │    │    │
│    情形(包括相關報表資料│      │    │    │
│    等)                  │      │    │    │
├─────────────┼───┼──┼──┤
│八、區內餐飲業、公共空地、│      │    │    │
│    髒亂地區、積水地下室等│      │    │    │
│    場所配合本案執行情形。│      │    │    │
│    另提供低證資料(含告發│二十  │    │    │
│    登革熱孳生源件數、改善│      │    │    │
│    髒亂地區前後佐證資料照│      │    │    │
│    片)。                │      │    │    │
├─────────────┼───┼──┼──┤
│    合             計     │一00│    │    │
└─────────────┴───┴──┴──┘
註一:
1.衛生局:營業場所(餐廳、飯店、飲食店、食品店、食品工廠、電影院
  、旅館、公共飲食攤、醫療院所、松山機場、港口等)
2.社會局: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及安養院等。
3.教育局:學校及文教場所等。
4.建設局:農會、果菜、肉品市場、屠宰場、家禽、養殖場、農林地及糧
  倉等。
5.工務局:所屬各工地等。
6.捷運局及捷運公司:所屬各工地及廠(站)等。
7.交通局:各停車場等。
8.環保局:巷、弄、排水溝及公共空地、髒亂地區、垃圾處理場等。
9.市場管理處:公有市場及列管私有市場等。
10.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區公所:各公園等。
11. 國宅處:所屬各國宅工地等。
12. 警察局:配合協助區內病媒管制執行單位辦理本案髒亂地區、空地(
    屋)等告發取締工作。
註二:
1.鄰近山區之區公所請加強山區附近環境,如墓園內積水容器(花瓶、甕
  )及山邊菜園、花圃之積水容器之查報整治。
2.行政區內有河川者,請加強溪、河沿岸菜園、花圃之積水容器之查報整
  治。
3.行政區內有老舊社區者,請特別加強病媒防治宣導。
4.行政區內各公立機關請對辦公場內,綠化植裁之水盤積水定期清理(七
  天)以防洽公民眾遭登革熱病媒蚊叮咬致病。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度病媒管制計畫各區經費分配明細表
┌───┬───┬─────┬─────────┐
│區  別│里  數│經      費│   合       計    │
├───┼───┼──┬──┼─────────┤
│松  山│  33  │22  │萬元│                  │
├───┼───┼──┼──┤                  │
│信  義│  41  │27  │萬元│                  │
├───┼───┼──┼──┤                  │
│大  安│  54  │36  │萬元│                  │
├───┼───┼──┼──┤                  │
│中  山│  40  │27  │萬元│                  │
├───┼───┼──┼──┤                  │
│中  正│  31  │20  │萬元│                  │
├───┼───┼──┼──┤                  │
│大  同│  26  │17  │萬元│                  │
├───┼───┼──┼──┤                  │
│萬  華│  36  │24  │萬元│                  │
├───┼───┼──┼──┤ 300萬元          │
│文  山│  37  │24  │萬元│                  │
├───┼───┼──┼──┤                  │
│南  港│  18  │12  │萬元│                  │
├───┼───┼──┼──┤                  │
│內  湖│  29  │19  │萬元│                  │
├───┼───┼──┼──┤                  │
│士  林│  50  │33  │萬元│                  │
├───┼───┼──┼──┤                  │
│北  投│  40  │27  │萬元│                  │
├───┼───┼──┼──┤                  │
│環保局│  -   │12  │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