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嚴密督導臺北市區環境清
潔執行實況,
二、本要點所稱外勤勤務督導人員,係指第六科承辦督導勤務暨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人員而言。
三、外勤勤務督導人員任務如下:
(一)督導環境清潔維護業務。
(二)督導垃圾清運相關規定執行情形。
(三)督導市容查報案件。
(四)糾察外勤員工風紀(政風案件除外)。
(五)督導員工服勤情形及成效。
(六)督導公務車輛保養及行車安全。
(七)督導勞工作業安全衛生事項。
(八)其他勤務規定相關事項。
四、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有下列事項者,應以口頭糾正並報請備查,如
涉及其他單位之職權並應會同辦理。
(一)業務執行偏差。
(二)人事未盡協調。
(三)管理有欠允當。
(四)違紀行為,而情節輕微者。
五、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下列事項,應以書面陳報局長,由主管單位改
進。
(一)有關法令制度發生困難或缺點事項。
(二)有關成績優劣單位或個人之獎懲事項有欠允當者。
六、外勤勤務督導人員發現工作上有特殊成就之單位,得報請局長通知其
他單位相互觀摩或仿效。
七、外勤勤務督導人員應利用各種集會,及其他適當時機,指導員工工作
方法及服務態度,以收教育之效。
八、外勤勤務督導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大公無私、態度謙和、謹言慎行暨
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或餽贈,如有違法失職,加重處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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