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及監督臺北市空氣污
    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特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
    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
    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
    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
    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指派相關人員辦理。

五、本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

六、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議決事項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之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
    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委員之遴聘及解聘,由召集人核定後為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