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負責管理及運用臺北市環
    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及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設立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副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
    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學者、專家與環境
    保護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本局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局以外委員
    期滿得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
    則,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應以被代理委員所代表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委員連續缺席達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召開本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
    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指派相關人員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