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支出。
  二、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產生者主動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支出
      。
  四、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支出。
  五、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支出
      。
  六、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支出。
  七、有關於空氣污染防制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支出。
  八、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支出。
  九、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支出。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支出。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風險評估事項支出。十二、潔淨能源
  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支出。
  十三、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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