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區清潔隊分隊長業務職掌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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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隊長之命綜理分隊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工。
二、負責責任區及環境清潔業之推行事項:
(一)街道路面之清掃,溝渠之疏濬,垃圾溝泥之清運,及任意張貼或噴
      漆小型廣告之洗刷。
(二)防空洞 (壕) 之清掃與清潔維護。
(三)司機、隊員、臨時工工作之分配與監督。
(四)定時、定線、定點清運垃圾,非因特別理由不得誤時、脫線或越點
      。
(五)應按實際垃圾量訂約代運,不得以多報少或隱瞞不報。
(六)公廁、路面、水溝、公共衛生設備損壞及豪雨後積水地區之查報。
(七)清潔工具管理與分配。
(八)發掘責任區內髒亂死角及妨害環境衛生之因素,深入研究,提出改
      進建議。
(九)責任區內妨礙溝渠清理,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拋水肥、亂倒垃圾
      、空氣污染、水源污染、任意張貼廣告等妨礙環境衛生之行為,應
      爭取時效,即時告發或連繫衛生稽查大隊取締告發。
(十)其他環境保護法令之執行。
三、負責協調連繫事項:
(一)責任區環境衛生之宣導及住戶訪問聯繫。
(二)參加責任區內里民大會,解答有關環境清潔問題。
(三)隨時與責任區內之管區派出所里鄰長及里幹事切取連繫,配合工作
      。
(四)與其他區清潔隊啣接地帶責任區之分隊長應密切協調,互助合作。
(五)責任區內新建橋樑之排水孔道、道路及住宅巷弄兩旁之側溝會同驗
      收。
四、負責本分隊職工管理及工作勤惰督導考核事項:
(一)按照分配工作督導職工切實執行,並考核其績效。
(二)依照職工獎懲規定切實考核,適時報請獎懲。
(三)依照規定時間出、退勤並點名。
(四)不得在工作中檢拾廢物及將匡、簍、包、袋懸掛車外。
(五)職工病 (事) 假之核轉。
(六)團體紀律榮譽有關規定之轉達。
(七)瞭解職工疾苦及其困難,隨即向上級反映。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