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各行政區、里及相關機關團體積極配合環保政策,並獎勵本局辦
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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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變賣各行政區資源回收物之所得款項,於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提撥百分之十撥入本市環境教育基金後,所餘百分
之九十之所得款項,應依下列用途及比例分配:
(一)百分之三十作為本市各里辦理資源回收業務之補助金。
(二)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本局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之
獎勵金。
(三)百分之四十作為支應本局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之支出。
(四)百分之五作為年度重要工作業務事項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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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里補助金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各里人口數佔該行政區人口數及該
區回收量佔全市本局回收量比例分配,每年補助乙次。
前項各里補助金之發放,應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戶政機關人口數
為計算基準,金額以前一年之決算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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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里補助金由本局撥交各區公所依分配數轉交各里,並由各區公所掣
據交本局存查。
各里補助金應存入各里辦公處公款帳戶中,相關支用原始憑證應送回
本局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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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所稱本局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其對象及範
圍由本局另訂相關規定,其獎勵金每半年發放乙次。
前項人員獎勵金,其每月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每月薪資(含工餉、俸
額、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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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里補助金之運用應作為辦理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相關業務及活動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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