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妥善收支保管及運用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中廢棄物
清理部分(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收入中應納入本基金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
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建設成本、復育成本
部分。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用以支付委託「建設-營運-轉移」(
以下簡稱BOT)、「建設-營運-擁有」(英文原稱bulid, o
perate, own.以下簡稱BOO)或其他公民營廠商(機構)處理
或再利用焚化灰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所需費用部分。
(三)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三、本基金應專款專用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
或設備、設施之重置、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委託BOT
、BOO或其他公民營廠商(機構)處理或再利用焚化灰渣或其他一
般廢棄物所需費用,或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釋符合廢棄物清理
法規定之用途。
|
四、除上述規定外,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悉依臺北市環境保護共
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