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員工加強服務,提高
    修護保養績效,保持車輛合理行駛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支給對象以修車廠編制內技術員工為限。
    前項技術員工係指從事本局汽車修護保養業務有關人員,並以第三點
    第二項職務等級級點表明定之。

三、每月績效獎金之發給,應依工作績效、技術素質、勤惰與操守等三項
    予以考評;並照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計算,於行政院核定之級點折
    合率範圍內編列預算支給。級點折合率,由本局訂定陳報臺北市政府
    轉陳行政院核定。
    前項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依下表規定:
       ┌──┬──────────────┬──┐
       │等級│            職務            │級點│
       ├──┼──────────────┼──┤
       │ 一 │廠長                        │ 5.5│
       ├──┼──────────────┼──┤
       │ 二 │正工程司                    │ 5.5│
       ├──┼──────────────┼──┤
       │ 三 │工務組長、供應組長、副工程司│ 5.5│
       ├──┼──────────────┼──┤
       │ 四 │幫工程司                    │ 5.0│
       ├──┼──────────────┼──┤
       │ 五 │技士                        │ 4.8│
       ├──┼──────────────┼──┤
       │ 六 │技術員                      │ 4.7│
       ├──┼──────────────┼──┤
       │ 七 │技工領班                    │ 4.7│
       ├──┼──────────────┼──┤
       │ 八 │主修技工                    │ 4.5│
       ├──┼──────────────┼──┤
       │ 九 │協修技工                    │ 4.2│
       ├──┼──────────────┼──┤
       │ 十 │駕駛(執行車輛救濟)        │ 3.5│
       └──┴──────────────┴──┘

四、技術員工績效獎金之計支,依本局所管車輛當月平均堪用率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者,按前點所定獎金額計支;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滿百分
    之九十者,扣支百分之十;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
    扣支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八十者減半計支。但因市面無法購得料
    件不克修護之待修車輛,不予計列。

五、依前點每月計得之獎金總額,提百分之十為特別獎金;其餘百分之九
    十為修護獎金,以當月計得獎金額,依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職務等級級
    點發給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直屬主管敘明事由,提請評審小組審查通
    過後,陳請修車廠廠長核發特別獎金:
  (一)對修車或保養工作具有特殊績效。
  (二)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
        術檢定結果認為確有價值。
  (三)充分利用舊(廢)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  並經檢驗效果良好
        。
    前項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實施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七、技術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發修護獎金:
  (一)公假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獎金。
  (二)事假按日扣發獎金;病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婚假、喪假,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於年度內請假時數累積達
        八小時者,按日扣發獎金。
  (三)曠職、曠工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十,連續三次以上者,扣發
        全月獎金;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三。
  (四)中途到職或離職者,獎金按實際出勤日計算發給。
  (五)奉准參加各種訓練在一個月內者獎金照發;超過一個月,其超過
        部分不發獎金。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
        期間,其應領之獎金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獎金,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六)受懲處處分,申誡者,扣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
        者,扣發全月獎金。
  (七)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發一個月獎金;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
        發二個月獎金。
  (八)經修車輛出廠,當日仍以經修項目故障進廠(站)報修,並經檢
        驗認定係屬修護之責任者,不發給當月獎金。

八、每月之工作績效獎金,於次月十六日前一次領發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