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員工加強服務,提高
修護保養績效,保持車輛合理行駛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支給對象以修車廠編制內技術員工為限。
前項技術員工係指從事本局汽車修護保養業務有關人員,並以第三點
第二項職務等級級點表明定之。
|
三、每月績效獎金之發給,應依工作績效、技術素質、勤惰與操守等三項
予以考評;並照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計算,於行政院核定之級點折
合率範圍內編列預算支給。級點折合率,由本局訂定陳報臺北市政府
轉陳行政院核定。
前項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依下表規定:
┌──┬──────────────┬──┐
│等級│ 職務 │級點│
├──┼──────────────┼──┤
│ 一 │廠長 │ 5.5│
├──┼──────────────┼──┤
│ 二 │正工程司 │ 5.5│
├──┼──────────────┼──┤
│ 三 │工務組長、供應組長、副工程司│ 5.5│
├──┼──────────────┼──┤
│ 四 │幫工程司 │ 5.0│
├──┼──────────────┼──┤
│ 五 │技士 │ 4.8│
├──┼──────────────┼──┤
│ 六 │技術員 │ 4.7│
├──┼──────────────┼──┤
│ 七 │技工領班 │ 4.7│
├──┼──────────────┼──┤
│ 八 │主修技工 │ 4.5│
├──┼──────────────┼──┤
│ 九 │協修技工 │ 4.2│
├──┼──────────────┼──┤
│ 十 │駕駛(執行車輛救濟) │ 3.5│
└──┴──────────────┴──┘
|
四、技術員工績效獎金之計支,依本局所管車輛當月平均堪用率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者,按前點所定獎金額計支;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滿百分
之九十者,扣支百分之十;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
扣支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八十者減半計支。但因市面無法購得料
件不克修護之待修車輛,不予計列。
|
五、依前點每月計得之獎金總額,提百分之十為特別獎金;其餘百分之九
十為修護獎金,以當月計得獎金額,依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職務等級級
點發給之。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直屬主管敘明事由,提請評審小組審查通
過後,陳請修車廠廠長核發特別獎金:
(一)對修車或保養工作具有特殊績效。
(二)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
術檢定結果認為確有價值。
(三)充分利用舊(廢)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 並經檢驗效果良好
。
前項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實施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
七、技術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發修護獎金:
(一)公假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獎金。
(二)事假按日扣發獎金;病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婚假、喪假,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於年度內請假時數累積達
八小時者,按日扣發獎金。
(三)曠職、曠工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十,連續三次以上者,扣發
全月獎金;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三。
(四)中途到職或離職者,獎金按實際出勤日計算發給。
(五)奉准參加各種訓練在一個月內者獎金照發;超過一個月,其超過
部分不發獎金。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
期間,其應領之獎金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獎金,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六)受懲處處分,申誡者,扣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
者,扣發全月獎金。
(七)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發一個月獎金;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
發二個月獎金。
(八)經修車輛出廠,當日仍以經修項目故障進廠(站)報修,並經檢
驗認定係屬修護之責任者,不發給當月獎金。
|
八、每月之工作績效獎金,於次月十六日前一次領發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