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加發清潔獎金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局)為激勵清潔人員工作士氣並獎勵
    其辛勞奉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作為加發清潔獎金之依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清潔人員包括本局隊員、駕駛、技工及臨時工之職工
    ;本局隊長、分隊長、掩埋場場長及技術人員之職員;於本局從事以
    工代賑之代賑工。

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係針對清潔
    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之清潔獎金扣減計算之基準,並不適用本
    補充規定所指之加發清潔獎金。

四、清潔人員之平時考核,以每四個月為一期,由主管依下列考核項目權
    重予以評定。
  (一)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五十。
  (二)勤惰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品德操行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其人數以不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
    為限;考核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考核成績未達七
    十分者為丙等。

六、考核結果,不包括代賑工之清潔人員甲等者每期加發新臺幣八千元、
    乙等者每期加發新臺幣四千元、丙等者不加發;代賑工甲等者每期加
    發新臺幣四千三百三十六元、乙等者每期加發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八
    元、丙等者不加發。

七、加發清潔獎金於每期平時考核後之次月依考核結果發給;未滿一期者
    按日依比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