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無牌無主廢棄車輛工作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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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區清潔隊對轄區停放未懸掛牌照且妨礙環境衛生之破爛車輛,應主
    動訪查車主處理,如車主不詳,即會同管區派出所填寫會勘紀錄 (各
    欄要詳細填寫,儘可能查出引擎號碼)  送本局第三科辦理。
二、第三科接獲各區清潔隊查報之廢車會勘紀錄,審核後交直屬隊派車拖
    吊。
三、直屬隊派車拖吊時,應詳細核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無
    誤後,施吊至北投廢車放置地點交管理人員簽收,若發現所報資料不
    符,不得拖吊,即將會勘紀錄送回第三科處理。
四、各區清潔隊收到直屬隊記載資料不符之會勘紀錄,即至原車輛停放地
    點查證處理,如係車主出面認領者,應責成車主限期處理,逾期並涉
    及環境衛生者,依法予以告發處罰。
五、本局拖吊至北投垃圾場放置之廢車,由北投區清潔隊指派專人負責管
    理,若無本局批准之會勘紀錄,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送來之車輛
    。如車主欲領回原車,必須備妥該車證件、身份證及私章,至本局第
    三科辦妥手續後,憑批准之申請書始得發還。
六、為使本局拖吊之廢車作業順利,管理人員應注意場地停狀況,適時報
    請標售。
七、查報、拖吊、保管人員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 (附) 件,否則一經查出
    ,除負賠償責任外,並受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