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為妥善管理懸掛於
路燈桿之旗幟及人行陸橋之布條等廣告物,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依本要點受理旗幟
、布條等廣告物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三、旗幟、布條申請懸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單位:除個人以外之機關、團體、公司廠場等法人均可申請。
(二) 申請程序:申請單位以申請書函敘明活動內容、設置期間、設置地
點並附活動計畫、設置廣告物內文樣張等項目,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始得懸掛。
(三) 廣告物之內容與性質:
1.政令宣導。
2.公益活動。
3.藝術文化或其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
(四) 申請期限:懸掛前二個月始得提出申請。
(五) 懸掛期限:懸掛時間最長一個月(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
同一地點有二個申請單位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准之
。
(六) 廣告物之規格、材質:
1.旗幟部份:
(1)規格:長一五0公分、寬六0公分,如附圖。
(2)材質: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杆。
2.布條部份:
(1)規格:長六00公分、寬六0公分。
(2)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七) 懸掛方式:
1.旗幟部份:
(1)懸掛位置:僅得懸掛於有人行道之橋樑、人行道及寬度一00公
分以上之安全島之路燈桿上。應掛之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五0
公分,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
方,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並不得懸掛於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設
有交通標誌之路燈桿上,以免妨礙行車及行人安全。
(2)固定方式:應採用燈桿套環固定,以不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且拆
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為限。
2.布條部份:僅得懸掛於人行陸橋上,且不得遮蓋相關號誌及路標。
四、懸掛廣告旗幟、布條之管理:
(一) 申請單位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或懸掛地點影響交通安全者,環保
局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有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情事
,由申請單位負賠償及法律責任,環保局並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
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 廣告物懸掛期間,申請單位應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還有傾斜、破
損、脫落等情形,應即予拆除更新,並接受環保局督導。
(三) 旗幟布條懸掛期滿後,申請單位應於懸掛期滿翌日中午前,自行拆
除完畢,並恢復懸掛地點之原貌。
(四) 已核准懸掛之旗幟布條,若逢臺北地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
報等,申請單位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
日期。申請單位未立即拆除,而發生人身傷害或相關受損情事,概
由申請單位負法律及責任。
五、未經環保局核准擅自懸掛旗幟、布條,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
懸掛期間傾斜、破損、脫落造成環境污染者,均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三條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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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桿 \燈桿 │ │ │
│ \ 徑 \ 種 │ 8公尺燈桿 │ 10公尺燈桿 │
│離 \ Φ \類 │ │ │
│ 地高度\ C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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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M │ 13 │ 14.6 │
├────────┼──────┼───────┤
│ 3 M │ 13.6 │ 15.3 │
├────────┼──────┼───────┤
│ 3.5M │ 14.1 │ 16 │
├────────┼──────┼───────┤
│ 3 M │ 14.7 │ 16.6 │
├────────┼──────┼───────┤
│ 2.5M │ 15.2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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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 桿 高 度 與 桿 徑 參 考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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