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應按月編列預算補助當地里及相鄰里家戶、機關、學校之自來水 水費。各自來水月戶之補助額,當地里為每月自來水水費三十度以內之 總額,相鄰里為每月自來水水費三十度以內之三分之二。非自來水供水 地區住戶採現金發放補助,其額度為當地里每月以相當於自來水水費三 十度、相鄰里以二十度計算之。 前項補助由環保局撥付所需自來水水費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由該處依 前項標準辦理代繳補助部分之自來水水費並加註於水費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