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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垃圾衛生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及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受託處理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費用收取有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需收入憑證,掩埋場部分,由本局向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財政局洽領後再由掩埋場填具領用單(格式一)向本局領
    取使用;焚化廠部分,由焚化廠向本廠政局洽領。

三、掩埋場及焚化廠之收款人員應由編常內正式人員擔任,並依規定辦妥
    保證手續。

四、掩埋場應將收款人員列冊(格式二)分送本局第五科、人事室、政風
    室、總務室、會計室備查,焚化廠將收款人員應列冊(同格式二)分
    送人事室、政風室、第三組、會計室備查。
    前項收款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各有關科、室、組。

五、掩埋場、焚化廠具領之收入憑證,應指定人員管理並依收人憑證登記
    簿(格式三),逐日記載領用、使用、結存數量及實收繳庫金額等。

六、自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掩埋場、焚化廠過磅後,過磅人員應填具順序
    編號之計算通知單(格式四)及過磅單(格式四之一)。

七、收款人員接到計算通知單,或過磅單,經核算無誤,按實填發收入憑
    證收費後,將收入憑證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
    前項費用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經核准者,得改用其他方式繳納。

八、收款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應編號依序使用,不得跳號或中間保留空白
    。如發現原收入憑證中缺號或缺少聯數,應即報告掩埋場、焚化廠主
    管人員會同本局或焚化廠會計、總務(或第三組)及政風室、工務組
    人員會核登記。

九、收款人員填寫收入憑證,如有錯誤,應將原收入憑證四聯全部註銷作
    廢,不得塗改或撕毀。

十、收款人員應逐日造具收入憑證日報表(格式五)三份,核對相符後,
    交予掩埋場、焚化廠出納人員。掩埋場出納人員應於翌日上午前將所
    收款項悉數存入銀行本局專戶;焚化廠出納人員應於翌日上午前將所
    收款項逕行繳庫。

十一、掩埋場出納人員應於翌日將收入憑證日報表併同收入憑證第二聯、
      第三聯,計算通知單(甲聯)及銀行專戶送款憑單回單聯或註銷作
      廢收入憑證送交本局總務室出納人員收存備查。焚化廠憑證則留出
      納人員收存備查。

十二、出納人員對收入憑證日報表所填收費日期,收人憑證及計算通知單
      起迄號碼與金額總數應予核對、核算,相符後在日報表上簽章,除
      一份發還收款人員存檔外,出納人員併收入憑證第三聯留存一份,
      另一份併計算通知單及收入憑證第二聯送有關人員核章收帳,並辦
      理彙繳銀行或繳庫事宜。

十三、收款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如有遺失,除有關負責人員,得按情節
      予以議處,及遺失收入憑證定有金額者,遺失人應按所定金額賠償
      外,掩埋場部分,應即將遺失號碼、份數、原因與時間,報請本局
      核准後陳報本府財政局核備;焚化廠部分則依程序報本府財政局核
      備。

十四、掩埋場、焚化廠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未用收
      入憑證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冊予以截結,加蓋印章註明日期,以
      明責任。

十五、本作業程序收入憑證及有關憑證領發報表,自年度決算公布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期滿得造具清冊,經本府財政局及審計機關同意後
      銷燬。

十六、本作業程序作廢或主銷之收人憑證,應按月包封,註明名稱、份數
      、號碼及保管起迄期間,滿二年後依前點所定程序銷燬之。
格式一(本單批示後由總務室留左)
┌─────────────────┬─────┐
│茲                              中│ 局長批示 │
│領                                ├─────┤
│到              場              華│          │
│自    此        長                │          │
│運    致                        民│          │
│發                                │          │
│棄                              國│          │
│物                                │          │
│至                                │          │
│                                  │          │
│                                  │          │
│                                  │          │
│處              組              年│          │
│理              長                │          │
│收                                │          │
│入                                │          │
│憑                                ├──┬──┤
│證                                │ 總 │ 會 │
│                                  │ 務 │ 計 │
│                                  │ 室 │ 室 │
│                                月├──┴──┤
│本                                │          │
│︵                                │          │
│自                                │          │
│                經                │          │
│                營                │          │
│                人                │          │
│號                                │          │
│至                                │          │
│                                  │          │
│                                  │          │
│號                              日│          │
│︶                                │          │
└─────────────────┴─────┘
格式二
┌─┬──┬───┬───┬───┬───┬──┐
│︵│ 職 │      │      │      │      │    │
│單│    │      │      │      │      │    │
│位│    │      │      │      │      │    │
│名│ 別 │      │      │      │      │    │
│稱├──┼───┼───┼───┼───┼──┤
│︶│ 姓 │      │      │      │      │    │
│收│    │      │      │      │      │    │
│款│    │      │      │      │      │    │
│人│    │      │      │      │      │    │
│員│ 名 │      │      │      │      │    │
│名├──┼───┼───┼───┼───┼──┤
│冊│ 經 │      │      │      │      │    │
│  │    │      │      │      │      │    │
│  │ 辦 │      │      │      │      │    │
│  │    │      │      │      │      │    │
│  │ 業 │      │      │      │      │    │
│  │    │      │      │      │      │    │
│  │ 務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擔工│      │      │      │      │    │
│  │  作│      │      │      │      │    │
│  │任日│      │      │      │      │    │
│  │  期│      │      │      │      │    │
│  │本  │      │      │      │      │    │
│  ├──┼───┼───┼───┼───┼──┤
│  │卸工│      │      │      │      │    │
│  │  作│      │      │      │      │    │
│  │任日│      │      │      │      │    │
│  │  期│      │      │      │      │    │
│  │本  │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      │      │      │      │    │
└─┴──┴───┴───┴───┴───┴──┘
右列人員經奉核派辦理上列業務。
        此  致
第三組
總務室
人事室
政風室
會計室
第五科
                              (單位主管職章)啟
格式四
              (單  位  名  稱)
       ──────────────────
  自  運  廢  棄  物  至  場    (  廠  )  處  理
              計  算  通  知  單
號碼
┌──────────────────────┐
│             年          月                 │本
├──────┬───────────────┤單
│單        號│                              │分
├──────┼───────────────┤甲
│淨        量│                          公  │、
├──────┼───────────────┤乙
│  應收金額  │                              │二
├──────┼───────────────┤聯
│  收據號碼  │                              │
└──────┴───────────────┘
過磅人員簽章
┌──────────────────────┐
│                      垃報衛生掩埋場        │格
│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過磅單  │式
│                      焚    化    廠        │四
├──────────────────────┤
│                          編號:            │
│廠商:                統一編號:            │
├─────┬──────────┬─────┤
│序      號│                    │備      註│
├─────┼──────────┼─────┤
│日      期│                    │          │
├─────┼──────────┤          │
│時      間│                    │          │
├─────┼──────────┤          │
│車      號│                    │          │
├─────┼──────────┤          │
│ 垃圾種類 │                    │          │
├─────┼──────────┤          │
│總      重│                    │          │
├─────┼──────────┼─────┤
│空      重│                    │ 收據號碼 │
├─────┼──────────┼─────┤
│淨      重│                    │          │
├─────┼──────────┤          │
│單      價│                    │          │
├─────┼──────────┤          │
│金      額│                    │          │
├─┬───┼───────┬──┴─────┤
│廠│      │垃圾衛生掩埋場│                │
│  │      │              │                │
│商│      │焚    化    廠│                │
└─┴───┴───────┴────────┘
第一聯交廠商出廠時交警衛室後擲回第三組或工務組
(藍色)
第二聯交廠商(黃色)
第三聯會計室(紅色)
第四聯存檔案(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