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垃圾衛生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及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受託處理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費用收取有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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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所需收入憑證,掩埋場部分,由本局向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財政局洽領後再由掩埋場填具領用單(格式一)向本局領
取使用;焚化廠部分,由焚化廠向本廠政局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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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掩埋場及焚化廠之收款人員應由編常內正式人員擔任,並依規定辦妥
保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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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掩埋場應將收款人員列冊(格式二)分送本局第五科、人事室、政風
室、總務室、會計室備查,焚化廠將收款人員應列冊(同格式二)分
送人事室、政風室、第三組、會計室備查。
前項收款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各有關科、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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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掩埋場、焚化廠具領之收入憑證,應指定人員管理並依收人憑證登記
簿(格式三),逐日記載領用、使用、結存數量及實收繳庫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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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掩埋場、焚化廠過磅後,過磅人員應填具順序
編號之計算通知單(格式四)及過磅單(格式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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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款人員接到計算通知單,或過磅單,經核算無誤,按實填發收入憑
證收費後,將收入憑證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
前項費用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經核准者,得改用其他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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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款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應編號依序使用,不得跳號或中間保留空白
。如發現原收入憑證中缺號或缺少聯數,應即報告掩埋場、焚化廠主
管人員會同本局或焚化廠會計、總務(或第三組)及政風室、工務組
人員會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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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款人員填寫收入憑證,如有錯誤,應將原收入憑證四聯全部註銷作
廢,不得塗改或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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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款人員應逐日造具收入憑證日報表(格式五)三份,核對相符後,
交予掩埋場、焚化廠出納人員。掩埋場出納人員應於翌日上午前將所
收款項悉數存入銀行本局專戶;焚化廠出納人員應於翌日上午前將所
收款項逕行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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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掩埋場出納人員應於翌日將收入憑證日報表併同收入憑證第二聯、
第三聯,計算通知單(甲聯)及銀行專戶送款憑單回單聯或註銷作
廢收入憑證送交本局總務室出納人員收存備查。焚化廠憑證則留出
納人員收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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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納人員對收入憑證日報表所填收費日期,收人憑證及計算通知單
起迄號碼與金額總數應予核對、核算,相符後在日報表上簽章,除
一份發還收款人員存檔外,出納人員併收入憑證第三聯留存一份,
另一份併計算通知單及收入憑證第二聯送有關人員核章收帳,並辦
理彙繳銀行或繳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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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款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如有遺失,除有關負責人員,得按情節
予以議處,及遺失收入憑證定有金額者,遺失人應按所定金額賠償
外,掩埋場部分,應即將遺失號碼、份數、原因與時間,報請本局
核准後陳報本府財政局核備;焚化廠部分則依程序報本府財政局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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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掩埋場、焚化廠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未用收
入憑證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冊予以截結,加蓋印章註明日期,以
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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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程序收入憑證及有關憑證領發報表,自年度決算公布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期滿得造具清冊,經本府財政局及審計機關同意後
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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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作業程序作廢或主銷之收人憑證,應按月包封,註明名稱、份數
、號碼及保管起迄期間,滿二年後依前點所定程序銷燬之。
格式一(本單批示後由總務室留左)
┌─────────────────┬─────┐
│茲 中│ 局長批示 │
│領 ├─────┤
│到 場 華│ │
│自 此 長 │ │
│運 致 民│ │
│發 │ │
│棄 國│ │
│物 │ │
│至 │ │
│ │ │
│ │ │
│ │ │
│處 組 年│ │
│理 長 │ │
│收 │ │
│入 │ │
│憑 ├──┬──┤
│證 │ 總 │ 會 │
│ │ 務 │ 計 │
│ │ 室 │ 室 │
│ 月├──┴──┤
│本 │ │
│︵ │ │
│自 │ │
│ 經 │ │
│ 營 │ │
│ 人 │ │
│號 │ │
│至 │ │
│ │ │
│ │ │
│號 日│ │
│︶ │ │
└─────────────────┴─────┘
格式二
┌─┬──┬───┬───┬───┬───┬──┐
│︵│ 職 │ │ │ │ │ │
│單│ │ │ │ │ │ │
│位│ │ │ │ │ │ │
│名│ 別 │ │ │ │ │ │
│稱├──┼───┼───┼───┼───┼──┤
│︶│ 姓 │ │ │ │ │ │
│收│ │ │ │ │ │ │
│款│ │ │ │ │ │ │
│人│ │ │ │ │ │ │
│員│ 名 │ │ │ │ │ │
│名├──┼───┼───┼───┼───┼──┤
│冊│ 經 │ │ │ │ │ │
│ │ │ │ │ │ │ │
│ │ 辦 │ │ │ │ │ │
│ │ │ │ │ │ │ │
│ │ 業 │ │ │ │ │ │
│ │ │ │ │ │ │ │
│ │ 務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擔工│ │ │ │ │ │
│ │ 作│ │ │ │ │ │
│ │任日│ │ │ │ │ │
│ │ 期│ │ │ │ │ │
│ │本 │ │ │ │ │ │
│ ├──┼───┼───┼───┼───┼──┤
│ │卸工│ │ │ │ │ │
│ │ 作│ │ │ │ │ │
│ │任日│ │ │ │ │ │
│ │ 期│ │ │ │ │ │
│ │本 │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 │ │ │ │ │
└─┴──┴───┴───┴───┴───┴──┘
右列人員經奉核派辦理上列業務。
此 致
第三組
總務室
人事室
政風室
會計室
第五科
(單位主管職章)啟
格式四
(單 位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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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運 廢 棄 物 至 場 ( 廠 ) 處 理
計 算 通 知 單
號碼
┌──────────────────────┐
│ 年 月 │本
├──────┬───────────────┤單
│單 號│ │分
├──────┼───────────────┤甲
│淨 量│ 公 │、
├──────┼───────────────┤乙
│ 應收金額 │ │二
├──────┼───────────────┤聯
│ 收據號碼 │ │
└──────┴───────────────┘
過磅人員簽章
┌──────────────────────┐
│ 垃報衛生掩埋場 │格
│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過磅單 │式
│ 焚 化 廠 │四
├──────────────────────┤
│ 編號: │
│廠商: 統一編號: │
├─────┬──────────┬─────┤
│序 號│ │備 註│
├─────┼──────────┼─────┤
│日 期│ │ │
├─────┼──────────┤ │
│時 間│ │ │
├─────┼──────────┤ │
│車 號│ │ │
├─────┼──────────┤ │
│ 垃圾種類 │ │ │
├─────┼──────────┤ │
│總 重│ │ │
├─────┼──────────┼─────┤
│空 重│ │ 收據號碼 │
├─────┼──────────┼─────┤
│淨 重│ │ │
├─────┼──────────┤ │
│單 價│ │ │
├─────┼──────────┤ │
│金 額│ │ │
├─┬───┼───────┬──┴─────┤
│廠│ │垃圾衛生掩埋場│ │
│ │ │ │ │
│商│ │焚 化 廠│ │
└─┴───┴───────┴────────┘
第一聯交廠商出廠時交警衛室後擲回第三組或工務組
(藍色)
第二聯交廠商(黃色)
第三聯會計室(紅色)
第四聯存檔案(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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