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計畫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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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街道家具設施整體更新計
    畫,特設置臺北市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計畫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設置或營運街道家具之招標文件等準備作業事宜。
  (二)參與設置或營運街道家具招標興甄選作業程序,並監督相關經費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三)街道家具設置階段之勘驗及驗收作業。
  (四)街道家具營運階段之監督維護管理作業。
  (五)其他有關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之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階人員擔任之:執行祕書一
    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執行幹事二十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代表二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二人
  (八)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十六)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十七)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八)電信事業機構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得聘學者專家協助技術審查工作。

五、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應將前次會議辦理結果及工作進展情形提會報告;對於
    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應作成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其費
    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