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於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前置
    期間設置之競選廣告物之管理事宜,特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設置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責處理競選廣告物設置申訴及爭議事件。

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
    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委員計十二席,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報本府聘(
    派)之:
  (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二)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一人。
  (三)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四)臺北市廣告代理商同業公會一人。
  (五)各政黨代表五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一人。
  (八)本府警察局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受理申訴或爭議事件,係由本府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組提案或經本府交辦重
    大議案等方式,不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之。

五、本會召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市建管處負責辦理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