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經管原菸酒公賣局南港瓶蓋工廠國有房地辦理活動場地申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原菸酒
    公賣局南港瓶蓋工廠國有房地,為管理南港瓶蓋工廠場地活動使用,
    以協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

二、辦理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條及第 3條辦理
    。

三、場地管理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本場地之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審核、聯繫等作
    業之單一窗口。

四、開放申請使用之範圍及適用期間:
  (一)申請範圍(詳附圖 1):
        1.南港瓶蓋工廠建物區域(為考量使用者安全,全部建物僅開放
           1樓申請):建物 A-Q。
        2.開放空間範圍依其性質分為 (1)廣場 1-J、 M棟建物旁廣場
          、 (2)廣場2-火車站前東側廣場,其區域分布範圍如附圖。
  (二)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3年12月31日,但其中建物 A、 B、
        C、 F、 G、I 及廣場(1)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申
        請使用;另建物H、Q於場地管理機關修繕完成後始開放使用;另
        本基地使用期限將配合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
        畫案之市地重劃期程調整。

五、提供申請使用對象:
  (一)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案件如由本府或所屬機關為共同主辦、合辦、協辦、指導單
    位或為贊助之活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六、申請用途:
  (一)申請活動內容以下列為主:
        1.都市再生相關活動。
        2.藝文展演活動。
        3.創意設計相關活動。
        4.影視拍攝場地申請【惟本項申請請透過台北市電影委員會為單
          一窗口向場地管理機關申請,並請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申請書
          內容填寫】。
  (二)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
        舉活動、政治議題遊行、農產品銷售等活動。
  (三)本活動申請以非營利行為為限。

七、使用時間及申請時間:
  (一)使用時間:
        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時間)為
        每日八時至廿二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區域每月以七日為限,可
        同時申請二個區域。
        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
        得視實際需要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增加區域或延長期間。另如欲
        申請超過一個月以使用者,將由場地管理機關依據「臺北市都市
        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召開審查會議,經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使用。
  (二)申請時間: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本府各機關主
        辦政策宣導活動之申請作業及本市電影委員會協助案件,不受本
        款申請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於活動前一週提出申請。

八、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
  (一)場地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
  (三)其他團體或個人。
    前項同一順位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完整文件送件日期先後
    排列優先順序。

九、保證金之繳交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申請案經場地管理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交保證金並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火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後始得使
        用,並於活動當日起算前五日向場地管理機關繳交保證金繳納證
        明及保險證明。
  (二)每區域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同一申
        請案,涉及兩個區域以上,保證金依區域數量累計。
  (三)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
        場地管理機關(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更
        新基金 1614102240000-1)。
  (四)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

十、申請書件如後附書表。

十一、本公告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