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原菸酒
公賣局南港瓶蓋工廠國有房地,為管理南港瓶蓋工廠場地活動使用,
以協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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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條及第 3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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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管理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本場地之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審核、聯繫等作
業之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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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申請使用之範圍及適用期間:
(一)申請範圍(詳附圖 1):
1.南港瓶蓋工廠建物區域(為考量使用者安全,全部建物僅開放
1樓申請):建物 A-Q。
2.開放空間範圍依其性質分為 (1)廣場 1-J、 M棟建物旁廣場
、 (2)廣場2-火車站前東側廣場,其區域分布範圍如附圖。
(二)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3年12月31日,但其中建物 A、 B、
C、 F、 G、I 及廣場(1)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申
請使用;另建物H、Q於場地管理機關修繕完成後始開放使用;另
本基地使用期限將配合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
畫案之市地重劃期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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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申請使用對象:
(一)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案件如由本府或所屬機關為共同主辦、合辦、協辦、指導單
位或為贊助之活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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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用途:
(一)申請活動內容以下列為主:
1.都市再生相關活動。
2.藝文展演活動。
3.創意設計相關活動。
4.影視拍攝場地申請【惟本項申請請透過台北市電影委員會為單
一窗口向場地管理機關申請,並請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申請書
內容填寫】。
(二)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
舉活動、政治議題遊行、農產品銷售等活動。
(三)本活動申請以非營利行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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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時間及申請時間:
(一)使用時間:
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時間)為
每日八時至廿二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區域每月以七日為限,可
同時申請二個區域。
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
得視實際需要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增加區域或延長期間。另如欲
申請超過一個月以使用者,將由場地管理機關依據「臺北市都市
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召開審查會議,經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使用。
(二)申請時間: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本府各機關主
辦政策宣導活動之申請作業及本市電影委員會協助案件,不受本
款申請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於活動前一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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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
(一)場地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
(三)其他團體或個人。
前項同一順位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完整文件送件日期先後
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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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證金之繳交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申請案經場地管理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交保證金並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火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後始得使
用,並於活動當日起算前五日向場地管理機關繳交保證金繳納證
明及保險證明。
(二)每區域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同一申
請案,涉及兩個區域以上,保證金依區域數量累計。
(三)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
場地管理機關(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更
新基金 1614102240000-1)。
(四)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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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書件如後附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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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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