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物房屋,應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
(一)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
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畫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二)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
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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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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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份 數│說 明│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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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圖│ 二 │1.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透明圖│
│ │ │ 個街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藍曬圖│
│ │ │ 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
│ │ │ 、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 │
│ │ │ 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 │
│ │ │ 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溝│ │
│ │ │ 渠等。 │ │
│ │ │2.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 │
│ │ │ 畫圖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 │
│ │ │ 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 │
│ │ │ 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 │
│ │ │ 、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 │
│ │ │ 號及方位。 │ │
│ │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 │
│ │ │ 引,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 │
│ │ │ 、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 │
│ │ │ 物之名稱及相關位置,以簡│ │
│ │ │ 明方法標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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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卷宗│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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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
科收辦。
(二)申請人應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臺
幣四百五十元正,每增加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
整時依新規定繳納)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
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
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六)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
,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
時,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請先繳清規費始可收辦:
1.重新申請者。
2.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尚未繳清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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