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建築線指定(示)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物房屋,應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
  (一)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
        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畫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二)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
        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二、應備條件
    ┌─────┬───┬─────────────┬───┐
    │名      稱│份  數│說                      明│備  註│
    ├─────┼───┼─────────────┼───┤
    │1.申請書圖│  二  │1.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透明圖│
    │          │      │  個街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藍曬圖│
    │          │      │  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
    │          │      │  、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      │
    │          │      │  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      │
    │          │      │  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溝│      │
    │          │      │  渠等。                  │      │
    │          │      │2.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      │
    │          │      │  畫圖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      │
    │          │      │  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      │
    │          │      │  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      │
    │          │      │  、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      │
    │          │      │  號及方位。              │      │
    │          │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      │
    │          │      │  引,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      │
    │          │      │  、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      │
    │          │      │  物之名稱及相關位置,以簡│      │
    │          │      │  明方法標出。            │      │
    ├─────┼───┼─────────────┼───┤
    │2.專用卷宗│  一  │                          │      │
    └─────┴───┴─────────────┴───┘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
        科收辦。
  (二)申請人應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臺
        幣四百五十元正,每增加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
        整時依新規定繳納)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
        數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
        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否則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六)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
        ,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
        時,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請先繳清規費始可收辦:
        1.重新申請者。
        2.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尚未繳清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