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另對於結構快篩判認有
    潛在危險疑慮的建築物,輔導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對未
    成立管理組織的老舊公寓,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
    6 層以下的老舊集合住宅,亦可輔導增設昇降設備或辦理修繕。主管
    機關並視推動師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
    導推動費,藉以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或修繕改良的總顧問角色,
    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
    舊建築物之更新、補強修繕,改善市容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辦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但推動師之培
    訓講習,於 109年12月31日截止;公寓大廈進階及都市更新課程之講
    習,至111年12月31日截止。

肆、推動師組別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組別
        (一) A組:開業建築師。
        (二) B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
              、不動產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
              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 C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
                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
                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
                建、市政、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
                、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四) D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
                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30年以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配
                偶」及直系親屬。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
        充任者,即當然解任。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
              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
              、妨害自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 6個月以上之宣
              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年者。
    三、推動師之回訓講習
        (一)回訓時機:推動師得於聘書或認可證資格屆期日之前、後
              各4個月期間擇期回訓。
        (二)報名方式:回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
              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
              機關網站公告。
        (三)課程規劃:培訓機構辦理回訓之必修課程及各組別修習時
              數,規定如下:
             (1)必修課程

                (表格請參閱附表)

             (2)除上項必修課程外,培訓機構應針對回訓學員自行開設
                必要之選修課程並分配上課時數。
             (3)回訓課程修習總時數:
                A.A組:不得少於7小時。
                B.B.組:不得少於14小時。
                C.D組:不得少於21小時。
        (四)結訓門檻:回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
              ,測驗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
              重建推動師換證回訓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資格證明
        (一)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聘書或認可證及識別證有效期
              限為 2年,逾期失其效力。推動師得提具有效期限內累計
              達30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換證回訓講習課程合格
              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由培訓機
              構依當年度之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
              請人收執。
        (二)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聘書、認可證或識別證如因
              故遺失或污損,得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
              原證號製作補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原領有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因屆期申請換發或因故遺失或
              污損申請補發者,改發危老重建推動師認可證,屬補發者
              其效期同原聘書。
        (四)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
              、專業證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Li
              ne帳號等),經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
              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伍、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
          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
          (共14小時)

          (表格請參閱附表)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
          驗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陸、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一)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
              或團體,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
              執行機關得成立評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
              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既有培訓機構得提報新增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計畫,經執行
              機關同意後辦理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
        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
              科系教學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公寓大廈管理等相
              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
              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 3年以上工作
              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
              之相關業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 3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但「危
              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之課程師資,
              限於執行機關內從事相關案件審查人員,或曾辦理輔導案
              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各5案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
              內容,並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
              教學、講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
        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10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
        機關網站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 150名;
        報名人數達50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
              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
              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
              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
              員收費,但每梯次21小時以新臺幣 3,500元為限;14小時
              以新臺幣2,900元為限;7小時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
              請聘書、認可證或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
              費,但每件收費最高額度以新臺幣200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
              務人員,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
              參訓學員上課簽到(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
              15分鐘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
              委由他人代理上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格
              。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
              場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80分
              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習
              結束後20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80分
              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出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
              業證照號碼、講習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
              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機構自行保管至少 3
              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認可
              證及識別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
              動師收執。

柒、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服務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
              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
              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
              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完成耐震初評者10分、完
              成耐震詳評者10分、重建計畫報核者30分)。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服務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
                師或民間單位,得籌組跨領域團隊,向本局申請設置「
                危老重建工作站」,由 A、B、C組之推動師進駐輪值,
                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輪值時間以每班 3小時計算,核給
                輔導服務積分2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
                早退等情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 2分。
        (三)參加進階課程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
                程培訓,領得培訓機構核發之結業證書者,或參加都市
                更新處主辦之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領有結訓
                證書者,分別核給輔導服務積分10分。未領得公寓大廈
                進階課程結業證書者,將不予核給公寓大廈整建維護相
                關輔導服務積分及輔導推動費。
              2.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培訓機構函送執
                行機關核備之「危老推動師進階課程」,並領得培訓機
                構核發之參訓證明,其參訓時數每達 4小時者,核給輔
                導服務積分 2分。惟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訓進階
                課程合計之輔導服務積分,最多核予10分為限。
        (四)輔導公寓大廈整建維護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完成輔導民國92年以前興建完成,且 6層樓以上之公寓
                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10分。
              2.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
                行計畫」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完成修繕
                解除列管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10分。
              3.輔導私有建築物完成階段性補強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20分。
              4.輔導屋齡20年以上且 6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完成增設昇
                降設備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30分。
              5.輔導公寓大廈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
                規範」完成外牆整新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30分。
        (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核給
              輔導服務積分30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
        卓著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獲頒績優推動師獎
        狀者,得憑狀申請換證,免參加回訓講習。
    三、輔導推動費之核發
        推動師報備輔導案件,必須提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
        導重建說明書」(如附件),於輔導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規定申請輔
        導推動費。但推動師為現任里長或具公職人員身分者,不予核發
        。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
              物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
        (二)輔導民國92年以前興建完成,且 6層樓以上未曾報備管理
              組織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20年以上且 6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
              。(不得與本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重覆)
              。
        (四)輔導集合住宅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
              範」辦理外牆整新。
        (五)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
              計畫」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六)輔導經結構安全快篩判認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或申請階段性補強。
    四、危老都更推動師之認證
        推動師依本計畫完成輔導報備案件,並領有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講
        習結業證書者,且 108年度以後曾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辦「
        更新會輔導培訓專班或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並領有
        結訓證書,或領有「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者,得檢具相
        關事證,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危老都更推動師」認可證及識別
        證,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新證(任期同原領推動師證件
        ),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五、危老都更工作站
        既有A、B、C組推動師之「危老重建工作站」,其中成員達10
        名以上具「危老都更推動師」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晉級為
        「危老都更工作站」。

捌、本計畫經費來源:執行機關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執
    行機關年度預算相關業務費用支應。

玖、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
        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
        、任由他人冒名頂替、冒用他人身份等情事,或經查證涉有違反
        消極資格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推動師資格,並不
        得經由回訓回復資格,且不予核給輔導推動費;如已撥款,得要
        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推動費;經通知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推動師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
        警告累計達3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聘書。
        (一)假借政府機關名義散發文宣品或進行住戶洽訪。
        (二)提供民眾錯誤資訊、法令或資料等。
        (三)利用公開說明會場合宣導非該場次主軸項目誤導民眾。
    三、培訓機構違失之書面警告及解任
        (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失情節輕重
              ,予以書面警告或記缺點:
              1.參訓學員資格不符本計畫規定者。
              2.課程師資、課程教材未依規定於開課前函送主管機關備
                查者。
              3.未依規定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20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
                查者。
              4.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違失情節應予書
                面警告或記缺點者。
              5.培訓機構自第1次遭書面警告之日起,1年內累計警告達
                2次者,應記缺點1次。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除其委任
              :
              1.自第1次遭記缺點起,1年內累計遭記缺點達5次者。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未妥善保護參訓人員
                之個人資料有洩漏個資致生訟累,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3.依本計畫發給之講習結業證書,經查涉有虛偽不實者,
                得撤銷或廢止該推動師資格並究責。
              4.未依本計畫第肆、第伍點之規定每年度開設課程。
              5.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確實有違失情節
                嚴重者。

拾、相關書表: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