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列管公告建築物優先
強制拆除之認定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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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列管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
使用及自行拆除之建築物,逾期未自行拆除且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規定之鑑定方法,再行辦理之鑑定報告文件結
果符合下列要件者,本局即優先執行強制拆除:
(一)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全棟樓層平均值達
1.0kg/ 以上。
(二)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任一方向性能目標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
80cm/sec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樓及地下室柱(豎向構材)產生垂直向劈裂縫嚴重者(縫
寬 3mm以上,數量達其總根數30%以上)。
2.一樓及地下室柱(豎向構材)產生垂直向劈裂縫明顯者(縫
寬 2mm以上,數量達其總根數50%以上)。
3.各樓層樑(橫向構材)產生水平向裂縫寬度 3mm以上,數量
達其總根數50%以上。
4.全棟建築物立面外觀任一方向傾斜率達 1/4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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