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車輛設置競選廣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影響行車安全、行車視線或妨礙車門之開啟。
二、除公車及計程車外,張貼、漆繪設置於車身者,得免申請許可。
三、設置於公車車廂外者,應依本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物相關規定
    申請設置核准,並以張貼、漆繪為限,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更車身
    原有結構或妨礙安全門之開啟。
四、計程車得設置車頂競選廣告看板,其車體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
    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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