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政黨或參選人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置競選廣告物情節重大者,市政府得
上網或以其他方式公告相關違規事證至選舉投票日止。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資料,如有不當或錯誤,市政府應依職權或依被公告人
之申請,立即查明並於二日內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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