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依其規模分為下列兩種:
一、小型招牌廣告:指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請設置時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設於騎樓簷下式招牌廣告設置面積在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下且縱長
        在一公尺以下者。
二、大型招牌廣告:指除小型招牌廣告外之其他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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