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 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期滿原許可失其效力,應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 張貼廣告之設置地點,應依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免附使用權同意書;設置地點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出具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