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
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期滿原許可失其效力,應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
張貼廣告之設置地點,應依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免附使用權同意書;設置地點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出具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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