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街)區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為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觀,得自行擬訂一定 街區範圍及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通 過,據以施行。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廣告物者,得向巿政府申請補助。其申請程序、適用範 圍及補助方式,由巿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