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街)區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為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觀,得自行擬訂一定
街區範圍及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通
過,據以施行。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廣告物者,得向巿政府申請補助。其申請程序、適用範
圍及補助方式,由巿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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