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申請許可之審查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
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團體協助審查。
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協助審查業務,應將審查結果送主管機關,
由主管機關發給廣告物許可證。
第一項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協助審查之工作項目、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
及義務,由主管機關訂定作業事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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