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住宅區之各種廣告物不得使用閃爍式霓虹燈、閃光燈。但建築物所
在基地臨接道路寬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且樓高在十八公尺以上之屋頂樹立
廣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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