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妨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
    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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