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
    用救護資源情形,進而精進救護派遣縮短反應時間,以提升到院前緊
    急救護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設置組長 1人,由本府消防局遴派之;副組長 1人,由本府衛
    生局遴派之;另置組員 5人至 7人,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由組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代表 2人
  (二)本府衛生局代表 1人
  (三)本府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 1人
  (四)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1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 1至 2人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疑義個案討論。
  (二)執行情形檢討。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組長因故不能
    出席時,指定副組長擔任主席。

五、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組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