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指定作為濟助因公傷亡消
    防人員之安全濟助金捐款(以下簡稱本濟助金),特設臺北市消防人
    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管理本濟助金、受
    理申請案件及核發等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災害搶救科、緊急救護科、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
        會計室、第一、二、三、四救災救護大隊等勤業務相關人員。
  (二)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濟助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濟助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與本濟助金有關事項之處理。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行政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