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消防車輛派遣支援規定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大隊所有消防車輛專供救災拯難之用,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二、對其他單位請求支援,除對直接有關福國利民裨益社會大眾事項,非
    消防車輛支援不能達到目的者,不予派遣支援。
三、倘需支援一律用書面申請,中隊須請中隊長,救護隊、勤務中心須經
    二組組長核轉,報請大隊長核准始可派遣,但情形特殊及緊急者不在
    此限。
四、派遣車輛時須考慮各該單位勤務,在不影響原則下行之,並指定小隊
    長或資深隊員帶班,特別注意車輛人員之安全。
五、派遣車輛完成任務返隊後應將經過情形,由帶班人用電話報告勤務中
    心,如有特殊情形,勤務中心應將情形層報上級並作處理。
六、違犯上項規定擅自派遣者將追究責任,奉派支援人員不得接受招待或
    饋贈,如有故違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