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日期:
每年民族掃墓節,於節前十日起至節後十日止實施為期二十日。
二、實施地區:
本市市郊各公墓地區。
三、協調有關單位宣導事項:
(一)洽請各報社及電視(臺)刊登防火新聞、播報山林防火須知,請市
政府新聞處理辦理。
(二)利用里鄰聚會時,加強山林防火宣導,請市政府民政局督導各區公
所辦理。
(三)利用週、朝會加強山林防火常識宣導並舉辦山林防火宣導活動(壁
報、漫畫、或作文比賽),請市政府教育局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四)各公墓地區清除雜草,請市政社會局督導各殯儀館辦理。
(五)市民登山露營加強防火宣導,注意使用火種,請山岳協會、登山會
配合辦理。
(六)蟾蜍山軍事設施區開闢防火間隔,請駐地空軍作戰司令部辦理。
(七)各重要山區通道入口設置防火標語,其原有標語牌請重新裝修,請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市政府建設局辦理。
(八)請市政府環保局辦理部份:
1.於各重要公墓出入口適當地點,設置移動式垃圾箱,便利掃墓市民
放置割下雜草及垃圾,以維護環境整潔。
2.富德境垃圾場與墓地相距咫尺,請先開闢防火間隔,並於執行本案
期間,加強山林防火警戒。
四、本局各單位宣導事項:
(一)消防警察大隊辦理部份:
1.設防火宣導廣播站:於福州山廟設置廣播站(由轄區消防中隊辦理
)及派車宣傳(各中隊辦理),於各公墓地區要道巡迴宣導。
2.製掛標語,散發傳單:製作標語懸掛於福州山廟前路旁及本市各山
林墓地出入口,以提高掃墓市民警覺,及由各中隊於各墓地散發傳
單,以廣宣導。
3.派警警戒:宣導期間每日八時至十八時,由各中隊暨臺北市義勇消
防大隊,派警及消防車於各重點墓地駐守警戒。
4.各分、小隊對轄內各公墓,除重點墓地駐守警戒外,其餘墓地應事
先作勤務規劃,實施巡邏警戒及巡迴宣導,以防山林火災發生。
5.各項應勤裝備(山林火撲、長柄鐮刀),各分小隊請於實施前三天
完成整備,並由消防大隊(第二組)派員督導。
6.重要山墓地區各分小隊應訂定防護計畫,並實施兵棋推演。
(二)各有關分局辦理部份:
1.各有關分局應依轄區墓地狀況,
2.執行本案期間,有關分局應事先規劃將墓地巡邏勤務,納入機動警
網確實執行。
3.派警警戒:實施期間每星期六、日及節日連續三天,加派警力(含
義警)於各公墓地區巡邏警戒,並視交通秩序情況需要逕洽交通大
隊,派警支援交通疏通。
4.危險物品庫房之安全維護:各轄內靠近公墓地區之煤氣分裝場以及
儲氣場所四週應清除雜草,開闢防火間隔,由各分局洽請各其事業
單位負責人自行理辦。
(三)交通大隊辦理部份:實施期間每星期六、日及節日連續三天,每一
地區應派警力,支援各分局交通疏導勤務,並實施墓地兩旁道路違
規車輛拖吊。
五、經費:
(一)各單位參加防火警戒勤務,每日每人發誤餐費五0元。
(二)各消防中、分、小隊誤餐費在額定內核發。
(三)臺北市義勇消防大隊誤餐費在額定內核發。
(四)本局有關分局、交通大隊誤餐費及駐軍單位開闢防火間隔誤餐費,
由本局消防大隊撥發。
(五)誤餐費於本案結束後五日內,請各單位繕造請領名冊乙份,逕送消
防大隊撥付。
六、督導考核:
(一)各有關分局、交通、消防大隊、義勇消防大隊等單位,勤務自行訂
定日程督導考核。
(二)本局督察室,隨時派員至各地區督導考核。
(三)建設、社會、環保、交通局,請隨時派員至各地區督導考核。
七、其他:
(一)各單位派警警戒,應於實施前三天完成勤務分配,並將勤務配當表
報本局核備。
(二)本案結束後五日內,本局各單位檢討工作得失逕送本局(消防大隊
)辦理。
(三)本局各單位執行本案工作特別出(不)力人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
準規定辦理獎懲。
(四)各配合單位執行本案特別出力人員,由各單位自行辦理獎懲。
八、本案執行要點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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