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85.11.16安忠玫字第九0八八九0號函發「政風
機構密碼保密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加強密碼電務作業及通信保密裝備之養全管制,防制破壞及
洩密,確保國家通信機密安全。
三、通信範圍:本局所屬各機關(構)配備密碼及通信保密裝備者,適用
之。
四、政風機構辦理密碼保密作業規定如左:
(一)維護措施:
1.密碼作業處所設置標準:
(1) 具單獨隔離位置。
(2) 門窗加裝牢固防護設施及鎖具。
(3) 高性能保險箱櫃。
(4) 緊急攜行裝備及緊急銷燬工具。
2.密碼作業人員之遴派及考核:
(1) 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審慎遴選密碼電務之作業人員,經
由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查核後派用。
(2) 密碼作業主管對密碼作業人員,應加強平時考核及注意作業情形
,如發現有影響業務安全之可疑或異常情事時,應迅即反映處理
並知會政風機構。
(3) 政風機構發現有影響密碼保密及安全情事時,應迅即循政風體系
反映,並協助業務主管單位作適當之處置。
3.保密媒體裝備之保管:
(1) 保密媒體應分類封裝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櫃內,並責由專人保
管;保險箱櫃對號鎖應定期變換;經管人員異動時,應依規定辦
理移交,並即調整重新設定對號鎖。
(2) 保密裝備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及操作使用;作業人員異動時,應
依規定造冊辦理移交。
(3) 保密媒體、保密裝備更換或移交時,政風人員應會同監換。
(二)管制措施:
1.奉准作廢之密碼件(卷)等,密碼作業單位依規定列冊陳報備查後
,政風人員應會同監督切實銷燬。
2.奉准汰除或作廢之保密裝備、保密媒體等,密碼作業單位依規定列
冊循督導體系報線國家安全局解除管制;並經各權責單位備查後,
政風人員應會同監督銷燬。
3.密碼作業處所應列為安全防護重點,業務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嚴禁
開放參觀或展示。
4.保密裝備及保密媒體不得私自攜出作業場所,未經奉准,嚴禁拆卸
、抄錄、照相、錄影、複製或影印。
5.通信保密裝備故障時,應依規定通報或送請權責單位檢修,嚴禁任
意拆卸。
(三)應變措施:
1.政風機構應協調密碼作業單位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一),並
適時演練,以提昇應變制變能力。
2.保密裝備及保密媒體遺失或發現異狀時,應立即停用,迅速將狀況
循政風體系反映,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轉報國家安全局。
3.發生特殊狀況,無法保障保密裝備、保密媒體安全時,經上級單位
通知或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攜至安全處所或銷燬;政風機構應儘速
循政風體系反映,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轉報國家安全局。
(四)密碼保密宣導及講習:
1.政風機構應適時辦理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防止洩密情事發
生。
2.政風機構應適時辦理密碼保密專精講習,以密碼安全維護措施及密
碼保密執行要領為主要內容。
(五)密碼保密檢查及督考:政風機構密碼保密檢查,納入「公務機密維
護」檢查項目實施;除不定期檢查外,每半年實施總檢查一次,檢
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後陳報上一級政風機關備查,缺失部分協調業
務主管單位改進(密碼保密督考計畫如附件二)。
(六)獎懲:依警察人員獎勵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附則:各單位政風機構應將密碼保密工作列入年度計畫實施,並編列
相關經費支應。
附件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密碼保密緊急應變」計畫
一、依據
國家安全局「密碼管制實施綱要」訂定本計畫。
二、目標
為期密語作業趨於標準化,在「迅速」、「確實」、「保密」之原則
下,不管出現任何狀況,均能緊急應變,防止電信洩密發生,並以維
護國家安全,「鞏固領導中心」為最大責任。
三、應變措施
(一) 平時管理
1.密語受領
(1) 各受領密語(件)單位,對所受領之密語(件)
應檢查包裝封袋是否完整,如發現破裂或其他可疑情事時,應即
報告原發單位追查原因,以防洩密。
(2) 各單位對受領密語(件)應切實核對密語代名、編號、數量及啟
廢日期等,與公文內所記載相符後應將該密語登記於密語登記簿
內(格式如附件一),以備查考。
(3) 各級單位受領密語(件)經清點無誤後,應將「要密收據」(格
式如附件二)逐項填註加蓋印信後,寄還原頒單位備查。
2.密語保管與攜行
(1) 各單位對現有密語(件)應設專人專櫃負責保管。
(2) 現用及備用(戰備)之密語(件)應予分開保管。
(3) 密語保管人員,對所保管之密語(件)應作定期檢查並詳列記錄
備查。
(4) 各單位應設密語(件)攜帶工具,以便於行動時攜行。
3.密語使用
(1) 電話密語本身機密性能有限,故限於「有時間性之公務」或「情
況緊急時」始得使用,其使用時機規定如下:
無時間性之公務,嚴禁使用密語。
「機密」(含)以下,且時間性迫切(保密時效在卅二小時以
內者)之公務,始得使用密語。
「極機密」而時間性迫切之公務,另無其他傳遞方法可資利用
時,得請示主管核准後使用密語。
「絕對機密」之公務,在任何情況下,均嚴禁使用密語。
(2) 凡密語表內未編入之單字,在通話時必須使用者,應先將單明碼
分兩段,再用密語表內所編之「00--99」「雙拼碼」方式譯密後
發送。本局特種勤務專用密語之單字使用另有規定,請詳閱使用
說明。
(3) 左列密語(件)一律禁止使用:
未經審查之密語(件)。
未屆啟用之密語(件)。
因故停用之密誥(件)。
使用期滿或規定作廢之密語(件)。
接獲通知遺失或洩密之密語(件)。
(二) 緊急應變
1.密語遺失及洩密處理
(1) 應將遺失或洩密之密語代名、編號、數量、啟廢日期及遺失時間
與地點等報告單位主管後,並以最迅速方法報告密語頒發單位處
理。
(2) 各級密語頒發單位,在接獲密語遺失或洩密通知後,應即刻採取
緊急措施予以處置,並通知各有關單位立即使用,並全面更換備
用密語,迅速將狀況循政風體系反映,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轉報國
家安全局。
(3) 發現遺失或洩密之單位,事後應將密語遺失或洩密經過詳細情形
報告有關單位處理,並查究責任。
2.各級密語頒發單位,如發現所屬單位密語(碼)遺失或洩密情事時
,應立即派員前往調查處理,以免發生意外。
3.作廢密語處理
(1) 使用期滿或因故作廢之密語(件),應依規定會同保防單位監燬
處理。
(2) 密語監燬後,應將「電話密語監燬報告卡及登記表」填妥並加蓋
印章後,寄送原頒單位備查。
4.密語緊急銷毀處理
(1) 因情況緊急,對保管之密語(件)無法保障其安全時,得報請主
管核准後,實施緊急銷燬,其順序如下:
儲備或不常使用之密語(件)應列為第一優先銷燬。
備用及作廢之密語(件)應列為第二優先銷燬。
現用密語(件)得視實際情況保留至最後銷燬。
(2) 密語(件)之銷燬,應以火焚或化學藥劑為妥,非不得已,儘可
避免使用埋藏、投水等方法,以防被有心人士尋獲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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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要密收據 │
├─────────┬────────┬────┤
│附 記│受 頒 單 位│ 頒發 │
├─────────┼──┬──┬──┤ 文號 │
│ 頒將本│管主│日收│名單├────┤
│ 發各收│章官│期到│稱位│ │
│ 單欄據├──┼──┼──┤ │
│ 位分性│ │ 中│ │ │
│ 。別質│ │ 華│ │ │
│ 填與│ │ 民│ │ │
│ 註函│ │ 國│ │ │
│ 並相│ │ │ │ │
│ 加同│ │ 年│ │ │
│ 蓋,│ │ │ │ │
│ 印使├──┤ 月│ │ │
│ 章用│簽經│ │ │ │
│ 後此│ 領│ 日│ │ │
│ ,據│章人│ ├──┼────┤
│ 於時├──┤ │名密│ 分發 │
│ 廿不│ │ │稱語│ 日期 │
│ 四須│ │ ├──┼────┤
│ 小另│ │ │ │ │
│ 時行│ │ │ │ │
│ 內備│ │ │ │ │
│ 寄文│ │ │ │ │
│ 還,│ │ │ │ │
│ 原僅│ │ │ │ │
├─────────┴──┴──┴──┴────┤
│ 蓋 關 防 處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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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密碼保密督考計畫」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85.11.16安忠玟字第九0八八九0號函發「政風機構密
碼保密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標:
為加強密碼電務作業及通信保密裝備之安全管制暨督考工作,防制破
壞及洩密,確保國家通信機密安全,並以「鞏固領導中心」為最大責
任。
三、密碼保密檢查及督考:
(一)政風、保防、後勤等單位聯合共同實施密碼保密檢查,並納入「公
務機密維護」檢查項目實施;除不定期檢查外,每半年實施總檢查
一次,檢查結果簽報 局長後,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缺失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改進,並研擬改進措施,強化密碼安全(檢查表如附
表)。
(二)實施密碼保密檢查時,應以實物保管及程序安全為著眼,不得涉及
作業內容。
四、獎勵:
依警察人員獎勵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附則:本計畫訂於本局「政風機構密碼保密細部作業規定」函發後實
施。
┌───────────────────────┐
│ 年 半年密碼保密檢查項目表 │
├─┬────┬─┬─┬─┬─┬─┬─┬─┬──┤
│受│ │主│ │承│ │督│ │時│ 年│
│檢│ │ │ │辦│ │導│ │ │ 月│
│單│ │ │ │人│ │人│ │ │ 日│
│位│ │管│ │員│ │員│ │間│ 時│
├─┼────┴─┴─┴─┴─┴─┴┬┴─┴┬─┤
│項│要求標準 │檢查情│所│
│ │ │形 │見│
│ │ ├─┬─┤事│
│ │ │合│不│實│
│ │ │於│符│及│
│ │ │規│規│改│
│目│ │定│定│進│
│ │ │ │ │意│
│ │ │ │ │見│
├─┼───────────────┼─┼─┼─┤
│密│一、主官 (管) 調、離職、密碼應│ │ │ │
│碼│ 辦理移交,並按規定陳報備查│ │ │ │
│電│二、接任密碼業務人員應按規定辦│ │ │ │
│務│ 理交接並列冊陳報備查。 │ │ │ │
│ │三、具二人以上譯電室應指定專人│ │ │ │
│ │ 負責一切作業責任。 │ │ │ │
│ │四、對受領之密碼應依規定表格逐│ │ │ │
│ │ 項登記備查並保持最新資料。│ │ │ │
│ │五、密碼應分類分別登記並密封後│ │ │ │
│ │ 放置於保險櫃,逐月清點並陳│ │ │ │
│ │ 主官核閱。 │ │ │ │
│ │六、儲備密表基數存量,應按規定│ │ │ │
│ │ 建立。 │ │ │ │
│ │七、備用密表應依規定於啟用前三│ │ │ │
│ │ 日交譯電室簽收備用。 │ │ │ │
│ │八、主管專用密表應按規定送譯電│ │ │ │
│ │ 室登記後陳送主官親收。 │ │ │ │
│ │九、密度應按規定使用一頁開啟一│ │ │ │
│ │ 頁。 │ │ │ │
│ │十、密表應按用一組劃一組規定 │ │ │ │
│ │ 使用。 │ │ │ │
│ │十一、來、去電文處理後,應登記│ │ │ │
│ │ 備查。 │ │ │ │
│ │十二、譯電室應備有主官(管)判│ │ │ │
│ │ 行印鑑簿,以資核對。 │ │ │ │
│ │十三、電稿底應保管三個月後會同│ │ │ │
│ │ 政風人員處理。 │ │ │ │
│ │十四、密碼電務人員因公或休假,│ │ │ │
│ │ 單位主官(管)應核派代理│ │ │ │
│ │ 人,雙方並應辦理交接手續│ │ │ │
│ │ 。 │ │ │ │
│ │十五、對規定撤銷密表應於作廢二│ │ │ │
│ │ 週內造冊繳銷配發單位。 │ │ │ │
│ │十六、奉核定自行監毀之密表,應│ │ │ │
│ │ 於作廢後,二週內造冊會同│ │ │ │
│ │ 政風機構焚毀,並報原頒發│ │ │ │
│ │ 單位備查。 │ │ │ │
│ │十七、對電務人員應定期及不定期│ │ │ │
│ │ 實施考核。 │ │ │ │
│ │十八、譯電室應隔離作業,嚴格門│ │ │ │
│ │ 禁管制。 │ │ │ │
│ │十九、密碼電務人員因公或休假,│ │ │ │
│ │ 單位主官(管)應核派代理│ │ │ │
│ │ 人。 │ │ │ │
│ │二十、譯電室應備有消防設施,緊│ │ │ │
│ │ 急攜行及緊急銷毀設施。 │ │ │ │
│ │二一、於遭遇緊急狀況時密碼應作│ │ │ │
│ │ 適當安全之處置。 │ │ │ │
│ │二二、密碼有遭敵劫取可能時應作│ │ │ │
│ │ 迅速有效之處置。 │ │ │ │
├─┼───────────────┼─┼─┼─┤
│通│一、(管)調離職時,通信保密裝│ │ │ │
│信│ 備及密體後辦理移交,並按規│ │ │ │
│保│ 定陳報備查。 │ │ │ │
│密│二、保密裝備及密體應指定專人專│ │ │ │
│裝│ 責保管使用;主管調離時應按│ │ │ │
│備│ 規定辦理移交並陳報備查。 │ │ │ │
│ │三、對受領之密體應分類分別登記│ │ │ │
│ │ ,並密封後放置於保險櫃,逐│ │ │ │
│ │ 月清點、陳主管核閱。 │ │ │ │
│ │四、備用密體基數存量,應按規定│ │ │ │
│ │ 建立。 │ │ │ │
│ │五、指標應按用一組劃(撕)一組│ │ │ │
│ │ 規定使用。 │ │ │ │
│ │六、使用通信保密裝備傳遞(接收│ │ │ │
│ │ )各項資料應登記備查。 │ │ │ │
│ │七、保密裝備使用人因公或休假,│ │ │ │
│ │ 單位主官(管)應核派代理人│ │ │ │
│ │ ,雙方並應辦理交接手續。 │ │ │ │
│ │八、對規定繳銷密體應於作廢後按│ │ │ │
│ │ 規定繳銷配發單位。 │ │ │ │
│ │九、奉核定自行監設之密體,應於│ │ │ │
│ │ 作廢後按規定造冊會同政風機│ │ │ │
│ │ 構焚毀,並報原頒發單位備查│ │ │ │
│ │十、保密裝備應配置於密碼電務 │ │ │ │
│ │ 室或隔離作業位置,嚴格門 │ │ │ │
│ │ 禁官制。 │ │ │ │
│ │十一、對保密裝備專責人員應定期│ │ │ │
│ │ 及不定期實施考核。 │ │ │ │
│ │十二、保密裝備作業位置應具有安│ │ │ │
│ │ 全防護設施。 │ │ │ │
│ │十三、保密裝備應備有緊急攜行及│ │ │ │
│ │ 緊急銷毀設備。 │ │ │ │
│ │十四、於遭遇緊急狀況時,保密裝│ │ │ │
│ │ 備應作適當安全之處置。 │ │ │ │
│ │十五、保密裝備有遭敵劫取可能時│ │ │ │
│ │ 作迅速有效之處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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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一、裝備 │
│信│ │ 類型:│
│保│ │二、保管使│
│密│ │ 用人:│
│裝│ │三、裝備設│
│備│ │ 置之地│
│設│ │ 理位置│
│置│ │ 及保管│
│及│ │ 安全狀│
│保│ │ 況: │
│密│ │四、改進 │
│媒│(本圖之繪製應包括密碼電務室及│ 意見:│
│體│ 保密裝備位置與週邊環境等) │ │
│存│ │ │
│放│ │ │
│要│ │ │
│圖│ │ │
└─┴───────────────┴─────┘
@[電話密語登記表]參考圖形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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