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建築物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管理權人得提具文件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
    下簡稱消防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

三、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
        1.設計人委託書(附件二)。
        2.專技人員證照影本。
        3.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檢修申報書影本。
        4.建築物使用概況。
        5.建築物無法依據原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定消防安全設備
          之改善項目、原核定法定規定及辦理檢修申報改善確有困難之
          理由說明書(應含現況缺失彩色照片)。
        6.改善方式或替代方案。
        7.改善期程。
        8.改善監造作業內容。
        9.竣工查驗之測試程序及方法。
       10.後續營運管理維護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要領之方案。
       11.其他相關說明之資料  (如改善緣由及背景說明等)  。
    消防局應先行查核書面文件,經查核文件不齊全者,消防局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得予以駁回。

四、消防局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審查,得成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五、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消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消防局代表二人。
  (二)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三)消防領域專家學者三人。
  (四)建築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機電土木工程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六)空調機械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六、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席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府內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府外委員不適用委
    任出席規定。
    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委員會委員對審議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

八、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
        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
        係。
  (四)為申請場所現職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檢修申報消防專技人員
        或從業人員。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主席得令其迴避。

十、消防局查核第三點應檢附文件完備後,應於開會前將文件全卷送交委
    員會進行書面審核,並於彙整各委員之意見後,通知管理權人限期補
    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得將申請案駁回。
    申請案經書面審核通過後,由消防局排定時間召開委員會進行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管理權人。
    審議不合格者,管理權人得重新設計,並依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管理權人應委託監造人及裝置人依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進
      行現場施工。
      管理權人應於施工完竣後,向消防局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竣
      工查驗。

十二、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竣工查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監造人與裝置人委託書(附件三及附件四)。
    (三)專技人員證照影本。
    (四)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
    (五)新設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六)安裝施工測試照片。
    (七)新設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證明文件。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消防局應先行查核書面文件,經查核文件不齊全者,消防局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得予以駁回。

十三、消防局查核第十二點應檢附文件完備後,應排定查驗日期,通知管
      理權人、監造人及裝置人親自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
      監造人及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以駁回。

十四、竣工現場經消防局查驗與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不符合者,
      消防局應製作查驗紀錄表,將不符合項目詳為列舉通知管理權人,
      管理權人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局複查,其複查仍不合格
      者,消防局得予以駁回。
      竣工現場經消防局查驗與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方案符合者,消
      防局應將查驗結果函復管理權人,且告知應維護並確保依改善方案
      持續運作。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