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9月18日消署民字第1011500168號函訂定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義勇特種搜救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救災功
    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成員資格:
  (一)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具義勇消防人員(顧問除外)、災害
        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者,並依法領有救災識別證或
        義消服務證;其中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成員年齡規
        定比照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6條之分隊人員規
        定辦理。
  (二)經體能測驗合格,並通過專長訓練者。
  (三)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6條之規定屆齡退隊者,得轉任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顧問。
〔立法理由〕
新增成員資格,確立成員年齡規定,及屆齡後得轉任顧問之機制。

四、平時服(協)勤時段:
  (一)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本市停止上班時:
         (1)義勇特種搜救隊全體人員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
            局)指定時間至本局指定之服(協)勤地點待命服勤,服勤
            時間以義勇特種搜救隊LINE群組或一呼百應通知時間為原則
            ,並得視實際狀況調整。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撤除時,除另有重要救災任務外
            ,應即時解除待命服勤。
        2.本局指定服(協)勤地點,以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所屬大
          隊轄區分隊為原則,地點如下:
         (1)本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中正中隊華山分隊、文山中隊景美
            分隊。
         (2)本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大安中隊安和分隊、信義中隊信義
            分隊及南港中隊南港分隊。
         (3)本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松山中隊中崙分隊、中山中隊圓山
            分隊及內湖中隊內湖分隊。
         (4)本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大同中隊建成分隊、士林中隊社子
            分隊及北投中隊石牌分隊。
         (5)非義消人員由轄區大隊另行指定地點。
        3.服(協)勤地點之備勤室及誤餐(早餐、午餐、晚餐)由分隊
          協助提供,並檢據核銷誤餐費。
  (二)經本局通知出勤時,應明確告知任務及集結地點,義勇特種搜救
        隊人員到達現場後,應向指揮官報到及接受任務指派。
〔立法理由〕
修正項目編號。

五、配合本市搜救隊服勤規定:
  (一)輪值規定:本隊分為 A、B、C三隊,每隊具指揮部、搜索組、救
        援組、後勤組配合本市搜救隊三組運作,其人員配置如附表。
  (二)服(協)勤通知: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於接獲本局通報服(
        協)勤時,應著搜救服攜帶個人裝備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
        與本市搜救隊共同集結,並受本市搜救隊指揮官指揮調派。
  (三)動員演練組別規劃:本隊分 A、B、C三隊,配合本市搜救隊A、B
        、C三組進行每月動員演練。
〔立法理由〕
修正項目編號。

六、服(協)勤與訓練: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
        外,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與訓練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
        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三)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故不能依規定時間服(協)勤,應事
        先以電話、傳真書面記錄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向義勇特種搜救隊
        隊長報備請假,並由義勇特種搜救隊隊長指派A、B、C三隊各1人
        彙整各組服(協)勤或參與訓練、演練人員清冊以傳真書面記錄
        或電子通訊方式送本局災害搶救科備查;另無法參與訓練、演練
        時須事先與其他組別人員互換。
  (四)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依本局勤務需要協助救災演練及其他
        相關活動之執行。
  (五)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每月辦理訓練或配合本市搜救隊動員
        演練,訓練計畫由災害搶救科另訂之。
  (六)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
        指揮官之指揮調派。
  (七)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
        資料,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八)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
        加非本局通知協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立法理由〕
修正項目編號。

七、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服(協)勤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
        退後離隊。
  (二)服(協)勤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記錄相
        關工作情形,以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立法理由〕
修正項目編號。

八、獎懲及考核: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由本局依規
        定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激勵士氣。
  (二)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除身
        分:
        1.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六點服(協)勤規範第(六)、(七)、(
          八)等3款任一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
        2.連續 3次以上(事先已與其他組別人員互換者除外)或一年內
          累計達5次以上訓練(含常訓及動員)未出席者。
        3.本身無意願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勝任義勇特種搜救隊工作者。
        4.各年度個人體能及技能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或未測驗者,得補測
          1次,經補測後成績仍未達標準或未補測者。
        5.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者。
〔立法理由〕
新增考核機制,明列成員身分解除因素。

九、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成員之進用、解除身分、轉任顧問及重要勤業務
    方針由本局成立審議小組審議之,審議小組設置規定如下:
  (一)審議小組成員置主任委員 1人,由本市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 2人,由本局災害搶救科科長及本市義勇特種搜
        救隊隊長兼任之;並設委員9人,由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推派1人、
        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副隊長3人、教官團推派4人及業務承辦單位
        股長1人兼任之。
  (二)審議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三)審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另委員為受審議者,當次審議小組會議應自行
        迴避。
  (四)審議小組會議每年上、下半年度至少各召開會議 1次,檢討隊務
        及人員更替,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立法理由〕
新增審議小組之規劃,審議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成員之進用、解除身分、
轉任顧問及重要勤業務方針。

十、附則: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之。
〔立法理由〕
修正項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