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服
    (協)勤實施計畫」、「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則
    」及「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
    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目的
    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協助推廣緊
    急救護常識。
    提升協勤紀律與凝聚團隊向心力,建立協勤常態穩定之團隊並維持義
    消形象。

參、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任
        救護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宣導、受理緊急救護
        聯繫、支援教育訓練及其他指派勤務之執行。
    三、提高人員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辦理教育訓練及證照課程。

肆、組織架構及工作項目
    一、救護大隊:為義消協勤救護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
        制、調度、督導及審(考)核義消協勤救護,視需要修正本計畫
        。消防局或救護大隊得視人員增減或勤務調整,協同中隊調整分
        隊配置,必要時規劃成立中、分隊或駐點。
    二、救護中隊:為規劃監督或協勤執行單位,受救護大隊督導並落實
        交辦事項,並負責規劃、指揮、調度、督導所屬分隊(含駐點)
        協勤。
    三、救護分隊:為協勤執行單位,受救護大(中)隊督導並落實交辦
        事項,負責執行及督導所屬人員(含駐點)協勤,消防局相關救
        災救護大隊應派員協辦業務。
    四、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伍、召募對象
    一、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
        。
    二、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具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意參與救護及相關工作者。
    四、具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EMT1)證照且在有效期內。
    五、無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者不在此限。原住
        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
        青之圖騰者,亦不在此限。
    六、如為時尚紋身或刺青,夏季短袖襯衫制服可遮蔽紋身(含刺青)
        者,不在此限。

陸、教育訓練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每年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
        繼續教育,相關訓練併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常年訓練暨
        繼續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二、年度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滿 100小時者,始予認證當年
        度繼續教育時數。
    三、為增進救護能力,消防局及救護大隊得共同規劃辦理測驗。

柒、服勤紀錄
    一、各分隊按月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
        ,並將資料送至救護中隊審查後,由中隊送至大隊及消防局緊急
        救護科備查。
    二、各中隊按月建立督導紀錄檔案,並將資料送至救護大隊備查。

捌、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救護大隊所屬單位之訓練或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
        自行協調同級以上人員代理,並向所屬義消單位報備,必要時應
        向駐地分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依執勤規範編排服勤分配表,配合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
        施要點等規定,協勤時間自 8時至22時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因救護工作需要或個人因素,得提早或延長 1小時,惟事
              前須徵得分隊幹部及駐地分隊主管之同意。
        (二)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警
              消幹部或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救護大(中)隊通知出勤外
              ,其餘非表排之值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勤。
    三、每人每年協勤(不含訓練)時數至少100小時,逾100小時部分以
        不排擠其他人員協勤條件下,最多不得逾832小時。
    四、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應
        著規定服裝(含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服從
        指示辦理,
    五、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格
        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行為
        。
    六、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不得洩漏。
    七、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發
        言、宣傳及相關活動。
    八、相關報表及資料依規定期程辦理:
        (一)志願服務榮譽卡(每年 1月、7月各辦理1次,由救護大隊
              統一彙整資料,送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辦理)。
        (二)服勤紀錄檔案(每月10日前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並
              上傳系統)。
        (三)建立單位編組名冊且人員資料記載詳細(如姓名、現職、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緊急聯絡電話及照片)。
        (四)配合義消總隊幹部審議會議期程,救護大隊於每年3月、6
              月及10月彙整所屬單位幹部異動名冊,由消防局緊急救護
              科提報異動。
        (五)各救護分隊於當年度下半年調查人員異動意願,經救護中
              隊彙整並送救護大隊辦理統調作業。

玖、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由大隊或提請
        消防局公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經中隊彙整,並由大隊召集人
        員組成審議小組決議後,經大隊報請消防局予以解聘處分:
        (一)違反「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8條規定
              。
        (二)違反本計畫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者。
        (三)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四)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 1
              季累計2次或年度達3次以上者。
        (五)無故不到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或救護大(中)隊舉辦相關測
              驗者。
        (六)年度總協勤時數未達100小時。
        (七)未事先完成請假程序者。
        (八)符合請假者,當年度總合協勤時數仍未達8小時/月(以年
              度總協勤時數 100小時除以12個月,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得之)。
        (九)無正當原因且未經救護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同意,連
              續2年未完成及核銷義消總隊之健康檢查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一)因故(育嬰、服兵役、醫生證明需休息 3個月以上、出國
              工作就學)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 1)由分隊提
              報中隊彙整並送大隊報准後得免編排勤務,期限以 1年內
              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至 2年,並暫停服勤期間內完成申
              請。經報准暫停服勤人員,應自我維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之
              有效性。
        (二)暫停服勤達 180天以上,人員申請回復協勤前,應完成且
              通過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考核,始得正式協勤。暫停服務 1
              年以上者,於救護技術員證照在有效期限內,得填具申請
              書(附件 2)向救護大(中)隊申請復隊,經大隊安排見
              習, 2個月內協勤時數滿24小時且通過考核後由大隊進行
              分發作業。
        (三)年度測驗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車
              勤務,俟考評合格始恢復救護協勤。
        (四)當年度協勤時數累計逾 1,100小時以上,當年度暫停協勤
              。

壹拾、工作討論暨聯繫會報: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義消分隊主管每月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
          協勤優缺點、個案缺失分析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
          報義消上級單位備查。
          (一)相關會議紀錄詳實(簽到表、會議紀錄、照片 2張)。
          (二)所屬警消分隊業務承辦人(或代理人)出席。
          (三)義消幹部半數以上出席。
          (四)團隊出席率達85%。
      二、聯繫會報:由大或中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